假设走之前已经与亲友商量过,不火化,不要丧葬费,亲友放弃继承遗产等


没什么意义。

法律条文的层面没有明确死亡标准是什么。

法律上死亡标准是脑死亡还是心肺功能停止还有争议。

但死亡标准的争议各方观点分歧并不在于一个人有没有死,而是这个人是什么时间死。

举个例子,现实中很常见的是胎儿出生前后死亡时间不明,家属主张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的这一类案件。在案件审理阶段,就算没有死亡证,尸体没火化,也不影响法官认定,胎儿已经死亡的事实。问题关键在于死亡的时间是出生前还是出生后,医院又是否存在误检,比如将活胎认定成死胎,没有进行抢救。

见案例(2016)苏民申6376号

还有一类常见的是在工伤纠纷里。《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条争议很大的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其中提到死亡必须是在48小时以内。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两天两夜,正好在第49个小时的时候死亡,是没法享受近百万的工亡待遇的。

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就集中在这48小时内外死亡时间上

见案例(2019)苏行申1203号

基于一个普通人类的认识能力,虽然可能无法分清到底怎么算死亡,是脑死亡还是心肺功能停止,但一个人彻底没了呼吸,身体冰凉,或者已经腐烂发臭,死得透透的还是可以区分的。

这种基本事实,法律的认定是不能超越普通人的认识能力的。也就是说你死透了就是死透了,就算没有死亡证,你死了就是死了。

以上


等不等于永生不知道,但可能会等于诈骗……


在法律上不是永生,应该说是身份的持续存在。

死亡是一个事实,法律不对事实作出评价,这是科学、医学、伦理学的决定的事项,不存在直接规定死亡标准或存活标准的法律,故而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永生这个概念。

法律评价人因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这个身份就是每个人在法律上的区分,以人格权和人身权为基本要素。

不办理死亡证明,意味著这个身份持续存在,以该身份可以继续进行民事活动,如冒领养老金等。

但因为该身份的主体在事实上已经死亡,在死亡的同时,其所有的民事权利自动消灭,身份也应当消灭。

所以在死后以该身份作出的所有法律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仅仅只是不进行处理,那么该身份确实会持续存在。

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偏远地区的老人在家中过世,未在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那么其民事法律身份还继续在社会管理中存在,但实体已经消灭。

通常在人口普查或其他普及性活动中,此类错误会被纠正。


以前我们练香功,有个大师叫田瑞森。他都死了两年了,他儿子还冒领养老金


开具死亡证明,无非是为了——继承、再婚、提取某些财产(比如死者的公积金,丧葬费等)、申请遗属的抚慰金、补偿金等…

没有上述内容的,不开死亡证明,确实也无所谓。

那么,人已死亡但无人知道或家属没有透露的,是不是法律上他就永远存活呢?

当然不可能——事实上人不可能活过一百多岁(具体不好说),如果某人拿一张出生已200多年的身份证件,肯定没人相信,对吧。法律得尊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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