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是否可以不辦?如果可以,在法律上是否等同於永生?
假設走之前已經與親友商量過,不火化,不要喪葬費,親友放棄繼承遺產等
沒什麼意義。
法律條文的層面沒有明確死亡標準是什麼。
法律上死亡標準是腦死亡還是心肺功能停止還有爭議。
但死亡標準的爭議各方觀點分歧並不在於一個人有沒有死,而是這個人是什麼時間死。
舉個例子,現實中很常見的是胎兒出生前後死亡時間不明,家屬主張醫院存在醫療過失的這一類案件。在案件審理階段,就算沒有死亡證,屍體沒火化,也不影響法官認定,胎兒已經死亡的事實。問題關鍵在於死亡的時間是出生前還是出生後,醫院又是否存在誤檢,比如將活胎認定成死胎,沒有進行搶救。
見案例(2016)蘇民申6376號
還有一類常見的是在工傷糾紛裏。《工傷保險條例》中有一條爭議很大的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其中提到死亡必須是在48小時以內。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在崗位上突發疾病,搶救兩天兩夜,正好在第49個小時的時候死亡,是沒法享受近百萬的工亡待遇的。
多數案件的爭議焦點也就集中在這48小時內外死亡時間上
見案例(2019)蘇行申1203號
基於一個普通人類的認識能力,雖然可能無法分清到底怎麼算死亡,是腦死亡還是心肺功能停止,但一個人徹底沒了呼吸,身體冰涼,或者已經腐爛發臭,死得透透的還是可以區分的。
這種基本事實,法律的認定是不能超越普通人的認識能力的。也就是說你死透了就是死透了,就算沒有死亡證,你死了就是死了。
以上
等不等於永生不知道,但可能會等於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