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按题主所说,那就是构成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讨论前提:推理被杀的那个人是无辜的,本不该死,不然问题本身就没意义。例如看见有歹徒抢劫5个女生,你杀了那个歹徒,妥妥没问题,讨论该不该杀歹徒,毫无意义。

那么,题主问题的根子在这个问题: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救的那5个人)而牺牲少数人(死的那个人)的合法利益,到底对不对?

如果你认为对,不妨把自己设想成牺牲的那个。

你家正在城市地铁规划线上,你净身出家吧,这里要修地铁站,服务全市人民。

你的仇人绑架了一群幼儿园小朋友,要求警察杀了你才释放人质。砰的一声,你被警察爆头了,众多小朋友被释放,人犯被判死刑。(你能含笑九泉吗?)

。。。。。。

国外的历史告诉我们,那些鼓吹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人,往往是那些「集体利益」的最大(甚至专有)享受者。


我自闭了,怎么大都告诉我不会酌情呢。。虽然题设的酌情二字并不准确,但我这里作广义理解,将酌情理解为【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或免责】

根据题设可知,甲杀害乙是为了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可知存在以下四种不同情形:

  1. 乙正在危害五个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甲以杀害乙的方式保护五个人的生命,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宣告无罪
  2. 乙和另外五人均属无辜,第三人丙利用该五人的生命安全,胁迫甲杀害乙,否则将杀害该五人。此时,甲杀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法官一定会酌情处理,因为本案中,甲属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官当然可以也应该依法对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3. 乙和另外五人均属无辜,也不存在第三人丙,仅因某种特殊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使乙与另外五人的生命权处于对立状态,此时甲选择杀害乙以挽救另外五人。此时,甲的行为心态是【紧急避险】,但由于避险保护的利益等于避险损失的利益【在法律上,并不认为多人生命权大於单人生命权,而倾向于认为其法益相当】,因此,甲并不构成【紧急避险】免罪,但可以构成【避险过当】,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官当然应当对甲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乙和其他五人均属无辜,存在未知的第三者将其二者生命权置于对立状态(即电车难题)。此时,甲自己作出选择,选择牺牲乙挽救5人。此时,法律评价同情形3,属于避险过当,不赘述。

除此之外,无论何种情形,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都是法官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3.在量刑事实的证明过程中,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允许使用能够反映被告人一贯表现或者特定品行、品质的证据。

综上,符合题设的各种情形下,法官都会依法对在该特殊情况下杀人的「酌情」定罪量刑。


这不就是用导弹击落911其中一架被劫持的客机嘛?无罪,柏浪涛讲过


你好,并不会。你要知道5个人意外死亡对社会不会有多少恶劣影响,但你故意杀一个人,对社会的恐慌就要大很多了。


你为了挽救5个人,而杀了一个人?注意这个题,是你为了挽救别人而杀了人,杀了人就是有罪。不论你挽救了几个人,你可以选择不救人也不去杀人。


回答问题之前,先要假设一个贴切的案例。

汪洋大海上,发生海难。

仅有一条救生艇,载著你和其他五人幸存的人。你判断小艇仅能装下这么多人,再多就会沉没。小艇之上,只有你状态尚可,其余五人均是重伤或奄奄一息。这时,从远处又游来一个筋疲力尽的幸存者要求上救生艇避难。你告诉了他小艇的现状,希望他另谋生路,并强调如果他上来,小艇就会沉没,大家会一起死。但是,求生欲迫使他不听劝告,不断接近小艇。这期间,你也尝试划水远离他,但艇上没有动力,也没有桨,他终于靠近,并表现出一定要上船的行为。于是,你用消防斧敲死了他。

问?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手机打字太累,简单回答,不展开了。

一、不是正当防卫。他的行为是自救,不是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二、不是紧急避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紧急避险针对的损害是财产或者权利或者秩序,不包括人身。而且,我们的法律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一个人的生命和六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不能作简单换算。

三、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但可以认为是故意杀人法律条款中「情节较轻」的法定减轻情节。


第一个问题,那五个被挽救的人陷入困境是否和你有关?是的话,那么你对那五个人具有犯罪未遂且对另一个人犯罪既遂。

如果不是的话,对另一个而言,故意杀人既遂是肯定的了,看具体情况量刑而已。

定罪和量刑是两个过程。


会酌情,好多人从正当防卫角度去说,其实减免刑事责任除了正当防卫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况叫紧急避险。

如果危害这些人的情况不是你造成的,如果不得不在1和5当中选一个,那么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


参见电车难题


不会酌情判案,你是蓄意谋杀。这一个人稀里糊涂做了替死鬼,无辜的人让你以紧急避险的名义杀害,你这是在偷换概念,为什么不是五个就是一个呢?是因为你想保全的是自己吧?


被杀害的那个人是否正在进行那五个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是,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这不就是著名的电车难题吗?你不能因为说你是为了救人而去随意的剥夺另一人的生命,在我看来,五个人的命价值并不一定比一个人的命的价值大,即使你是为了救人也不能掩盖你杀人的事实,更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情节


你好,不会,不论是五个人还是一个人杀人了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


杀人一旦实行,其杀人罪是成立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除了法定量刑情节以外,还有酌定量刑情节包括杀人的动机等等,法官也是人,需要结合情理法来看待案件,所以不要认为法官都是教条主义~


挽救五个人和杀一人,在法律评价机制中为两件事,分别评价。但前一件事可作为后一件事法律评价过程中的量刑情节。


没有那么多人让我救,而且我也不会因为救人而杀人


中国来讲,会的


在职律师,不讲故事,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题目为:如果你为了挽救5个人的生命而杀了一个人,法官会酌情判案吗?

由题目内容可知。:第一,你杀了一个人,持杀人的故意。第二,法官是否会酌情判案,既然有一个「判」字所以,该案应该缺乏阻却事由。

目前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有三个阶段。

在第1个阶段之前,主要考虑两个层面:即客观的主体危害行为和客体,主观的故意和过失。在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暂时成立犯罪,因为要考虑是否有阻却事由,例如主体不适格(杀人者年龄低于14周岁。)例如特殊职业(法警与死刑犯。)例如法定的特殊情节(正当防卫。)

所以,题主所提的问题应该是已经来到无阻却事由且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的第三阶段,即行为成立犯罪,已经有明确的清晰的犯罪形态的状态。

在排除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人在判案的时候会减轻责任:

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第二,已满75周岁的人,犯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原因自由行为者(吸毒,饮酒等。)在不知道自己会陷入无意识状态下,造成重伤等后果的,一般第1次可以认定为过失。

第五,病理性醉酒的,一般参照精神病处理。

第六,有生理缺陷的人,即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七,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决定著手实施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精神病发作,实施了自己想要实施的犯罪,一般成立犯罪既遂。

在排除以上7种可能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来判断,为拯救5个人的生命而伤害了另一个人,能否算作从轻情节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尺度应该基于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三者来确定。刑罚应当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所以虽然题主所说的人,已经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是,依然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到罪刑相适应,因为故意杀人罪并不只有10年以上,无期到死刑这一种幅度,故意杀人罪也有三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较低的幅度。如果情节实在过于轻微,还可以报请最高院,所以题主完全不需要担心罪刑无法相适应这件事。

安心的坐牢去吧(指罪犯)


我觉得要是当时情景危急到那一个人不死, 其他五人就必须死的话,你杀那人,法官会酌情判案的。但再酌情处理,杀人就是杀人,你只会被群众同情,申不该,该坐牢还是要坐牢。但对我来说,要是为了不坐牢而看著那五个人死,还不如我先死。补一句话: 无论身处哪种情景, 只要

对得起

良心

无论你做什么,你的身后

都会有一群人在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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