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针对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于6月30日股东常会,迳自认定部分股东吴表决权,投保中心临时董事会决议,认为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执行业务有重大违法情事,6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提起「解除董事诉讼」。台北地方法院收案,7日正式分案。

投保中心针对大同股东常会争议,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提起「解任董事职务」诉讼。(资料照/记者杨佩琪摄)

北院表示,7月6日下午收受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林郭文艳执行董事职务,有违反法令之重大事项,显有不适任董事之情事,对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及林郭文艳,提起解任董事职务起诉状。北院依法于7日送分案室依电脑分案,结果由民事第二庭金谷杨惠如法官承审。

投保中心认为,林郭文艳为了维持经营权而侵害股东权益行为,已经违反公司治理运作常规,使得大同遭处分变更交易方式,股票打入全额交割,已经严重损害投资大众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重创证券市场形象,影响外资观感及对台投资意愿,足以使人认为,林郭文艳难以续任董事职务。

投保中心并表示,一旦依修正之投保法第10条之1规定,被解任确定者,除了不能担任原公司董事外,于诉讼确定后3年内,也无法担任所有上市、上柜、兴柜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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