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精神科,就是精神病?

有许多人有精神官能性忧郁症或是失眠等症状,曾经就诊过精神科,结果在投保时才发现可能会被拒保。

未命名  

但是,就诊过精神科,就一定在告知事项里面吗?

这篇将解答要保书上面的填写疑问,大仁在这边提醒各位,请耐心将下面四篇文章先看完,接下来这篇您才比较容易进入状况。


这篇《原来,要保书的告知事项要这样看

这篇写要保书要注意什么事情?填写说明例示

还有这篇浅谈要保书,你看不到的细节!》。

PS:投保时请务必据实告知,若为隐藏或不实说明,两年内被发现可能因此解除契约,请务必注意(此篇文章仅为大仁本人心得,如有疑问请询问专业的主治医师或洽保险公司咨询)。

请参考这篇《【免体检、免告知】但赔不赔?》。


如果上面四篇都看过了,那么精彩的部份要来啰!

 

先看要保书怎么写的

依照《人身保险要保书示范内容及注意事项》,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关键字:「五年内就诊」、「精神病」

未命名  

许多人看到这边就想说,完蛋了,我两年前曾经因为失眠去看过精神科,这样不就符合「五年内就诊」跟「精神病」了吗?

 

客官且慢

在讨论符合与否之前,我们应该先了解这两个关键字的定义,把定义明确找出来之后,才能够判断有没有符合。

 

首先「五年内就诊」

如果在五年内有相关就诊纪录,那就是在告知范围没错,这点通常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在于另一个关键字:「精神病」。

 

 

什么是「精神病?」

这个问题我们先不讨论,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做「精神疾病」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条: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绪、知觉、认知、行为等精神状态表现异常,致其适应生活之功能发生障碍,需给予医疗及照顾之疾病;其范围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瘾、药瘾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果然有精神病,那就是符合告知范围啰?

等等,你没有发现哪里怪怪的吗?


精神

精神病


差一个字,差很大。

 

从精神卫生法来看,我们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范围是最广范的,里面包含到「精神病」。

因此我们可以说,「精神病」是「精神疾病」的一种但不能说「精神疾病」就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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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为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修正前的定义,仅供参考,实际精神疾病分类因临床诊断时常变更,请询问主治医师为准。)

 

如果换成白话就是:

我们可以说,「西瓜籽」是「西瓜」的一部份。

但不能说「西瓜」就是「西瓜籽」(这就像我们跟水果摊老板说要买西瓜,结果他拿西瓜籽给你那样)

 

所以这边分清楚啰!

「精神病」的患者,一定是「精神疾病」的患者。

但「精神疾病」的患者,不一定是「精神病」的患者(好像在念RAP)。  

 

就像「西瓜籽」,一定是「西瓜」的一部份。

但「西瓜」不一定只有「西瓜籽」(它还有红色的果肉,还有西瓜皮啊)。

 

 

「精神病」常见的症状

2    

「精神病」通常是指「精神分裂症」、「妄想症」、「躁郁症」等,属于比较严重的状况。

(图表为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修正前的定义,仅供参考,实际精神疾病分类因临床诊断时常变更,请询问主治医师为准。)

 

 

「精神官能症」又是什么?

我们把「精神病」的定义搞清楚了,接下来一样回到《精神卫生法》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三条: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绪、知觉、认知、行为等精神状态表现异常,致其适应生活之功能发生障碍,需给予医疗及照顾之疾病;其范围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瘾、药瘾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会人格违常者。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精神官能症」,从这边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精神官能症」跟「精神病」是两种不同的疾病,再说一次重点「精神官能症」跟「精神病」是两种不同的疾病。

 

3  

(图表为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修正前的定义,仅供参考,实际精神疾病分类因临床诊断时常变更,请询问主治医师为准。)

 

从上图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常见的精神疾病,例如「精神官能性忧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等等,这些应属于精神官能症。PS:因实际精神疾病分类因临床诊断时常变更,以上仅供参考,判断标准建议请询问主治医师为准。

 

这边要做个小总结 

 

「精神病」通常是指:

精神分裂、妄想症、躁郁症」等比较严重的状况。


 

「精神官能症」通常是指:

精神官能性忧郁症、焦虑症、强迫症」这类比较轻微的状况。

 

PS:因实际精神疾病分类因临床诊断时常变更,以上仅供参考,判断标准建议请询问主治医师为准。

看到这边,我们就能够知道,要保书询问的是比较严重的「精神病」,而非「精神官能症」。(但还是请依照要保书告知事项,以及医师诊断为主)

 

分享一个实务上的法院判决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二年度保险简上字第三0号


 

原审向被上诉人就诊之行政院卫生署旗山医院函查「焦虑症」是否系「精神病」之一种,经主治医师函复称:焦虑症属精神官能症,非精神病。

(白话翻译:医师说焦虑症是精神官能症,不是精神病)

 

两造于起诉前经保险事业发展中心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调处之结果,亦认:查精神卫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精神病,系指‧‧范围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据此规定可知精神病与精神官能症系属二种不同之精神疾病;复查,精神卫生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其明确说明「忧虑症」系属精神官能症之一种,由此可知忧虑症应非属精神病」

(白话翻译:精神病跟精神官能症不同)

 

惟纵认精神病有广义、狭义之分,而焦虑症属广义之精神病,惟上诉人并未于要保书上清楚注明精神病系指广义之精神病,参酌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保险契约之解释如有疑义,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为原则之规定,自应认要保书上所载之精神病,应不包括焦虑症。

(白话翻译:条款没写清楚,就不能说焦虑症是精神病)

但许多人不清楚这些,结果保险公司对精神疾病的核保理赔相当严格(曾为此修改示范条款:5月1号以后,医疗险示范条款,到底改了什么?),核保人员看到「精神」两个字就吓得不要不要的。

 

所以,先了解清楚「精神病」的定义,再向医师确认病况,最后才评估是否在告知范围。

另外大仁要提醒各位,有少数保险公司除了询问「精神病」,还会另外询问「精神官能症」(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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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些保险公司更贼,直接把「精神病」改成「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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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投保时,还是得依照要保书的询问事项为主(若不清楚请询问主治医师或核保人员)。

 

记得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台湾的要保书是采取书面询问主义。


要保书有问,诚实回答(因为在告知范围内)。

要保书没问,即非告知义务范围。


希望这篇可以给予一些受到「精神疾病」困扰(不是精神病喔,因为真的很难承保),而无法投保的朋友一点帮助。

 

延伸阅读:我有精神疾病,还能买保险吗?

 

PS:此文章仅供参考,实务告知范围请依照个案状况而定。关于「精神病」或「精神疾病」文中无法将所有状况涵盖进来,因临床诊断时常变更,关于投保时相关问题请自行询问专业的业务及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个案请务必务必务必,咨询医师的专业判断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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