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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 (图片取自网路)

文/法操司想传媒

2018.06.11案件更新:

南投地方法院于当日下午发表声明,表示并无此事,仅请替代役协助简单案件,判决书仍会自己看过、且替代役能力也都有经过筛选。但是,南投地院在没有人点明的情况下,自己跳出来澄清,让人觉得事情并不是声明稿说的这么简单!

根据新闻报导,台大教授李茂生近日于个人脸书分享法院替代役贴文,该文描述撰文者与书记官间的对话。文中替代役与书记官的对话中可看出,该名法官的判决书均由替代役完成,且法官甚至连大纲都没有拟,只有在替代役完成的判决书内填上刑度及签名。此文一出引发众多回响。

法官应该要自己写完判决书!!

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下,与其他国家在部分状况下法官不用写判决书不同,基本上法官的每个案件都需要写判决书。通常,判决书必须由法官亲自完成,并在判决书后签名以示负责。理论上,应该不会出现文章中说的状况。

但其实,这样的状况却似乎常见。

实际上,法官将判决委由法官助理书写的状况时有耳闻。通常一个判决书的组成,会分成「案件事实」、「引用的法规、判决」、「法官判决理由」等几大部分。而其中,「引用的法规、判决」这一部分,大多是引用法条及判决书内容,并加上一些内容解释,因此相较之下较技术性。有时法官若案件量太多,就有可能会请法官助理协助完成这一部分的剪下贴上作业,而通常在交办这个作业时,法官也会将自己需要引用的法规、判决、及自己判决的大钢告诉法官助理,好让法官助理能完成作业。

但是在本次事件中,这位法官将整份判决都交给替代役完成,且没有给替代役任何的大钢,究竟在法庭上职司审判事务、并给予被告判决的是法官、还是司法替代役?我们又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养这个法官?

应该明文分配法院职员职务

这次的事件丢出了几个法院的问题:法官工作为什么会由法官助理完成?为什么司法替代役会需要做法官助理的工作?

首先第一个问题,法院本可依法官的案件量,衡量是否对外聘请法官助理。但这些助理的工作内容,大多只写协助法官事务这类抽象的、大范围的描述,而不会明确指名哪些工作。因此就有让法助协助草拟判决书草稿的状况产生。但这也应该仅限草稿,最后完稿仍应该要由法官亲自完成、或甚至连草稿都不应该交由法助处理。未来针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必须要有更清楚的厘清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司法替代役虽属于内政部管理,但究竟要做哪些工作,基本上还是各个法院说的算,而没有明文究竟是哪些工作。也因此会出现司法替代役工作过多、或司法替代役实际上在做其他法院职员的工作,例如庭务员、通译。虽然司法替代役可能在未来会消失,但也有必要现在就厘清工作范围。

建议监察院介入调查,同时也要重新思考刑事政策!

从李茂生老师文章下方的留言可以发现,法官将判决书交由法官助理、甚至夸张到请司法替代役书写的状况似乎十分常见,小编自己也有听过法官要求法官助理进行证据勘验的状况。但是,这样的操作根本就已经违反法官应亲自投身案件的直接审理原则!

虽然有人会护航,法官只会将被告已坦承有罪的案件交给法官助理,但什么案件根本就不是重点,重点是法官根本就不应该将写判决书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人,这包含了依自己做成的大纲草拟判决书内文!监察院应该审慎地在不影响当事人的情况下调查本次的事件,必要时也应该要做出惩处才能杀鸡儆猴。

此外,若法官工作量真的多到无法负荷如此大量、琐碎的判决书书写作业,立法院、司法院也可以参考外国立法政策,在部分被告认罪、或简易判决案件等免除做成判决书。同时也要思考究竟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进入法院,是否应该让检察官有权就小案件自为处理、放宽认罪协商的要件、或甚至重新思考部分罪名是否应该继续存在,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解决目前监狱壅挤的问题。就让我们继续看司法、立法机关会有什么后续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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