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一定要工作时间,我认为如果当事人从外地赶来,有特殊需要下班时间两人共同并无不妥,但是应该在法院进行。

现在法官尤其是执行法官夜间执行,你是赞成还是不赞成?


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是不允许的,是涉嫌什么罪名呢?如有疑问可以私信交流。


只可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案件需要会见


可以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的家属,不能透漏案件事实和证据,不能私下去见面。


依正当程序进行,可以。但如有以下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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