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子,法官可以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嗎?
有人說一定要工作時間,我認為如果當事人從外地趕來,有特殊需要下班時間兩人共同並無不妥,但是應該在法院進行。
現在法官尤其是執行法官夜間執行,你是贊成還是不贊成?
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是不允許的,是涉嫌什麼罪名呢?如有疑問可以私信交流。
只可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案件需要會見
可以在辦公場所接待當事人的家屬,不能透漏案件事實和證據,不能私下去見面。
依正當程序進行,可以。但如有以下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當事人可以申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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