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法律专家:

香港的限奶令是一条出口禁令。规定是不能超过1.8公斤。

假如有人携带1.801公斤出境,就会触犯法律。

但是,这个携带1.801公斤出境的行为,是完全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利益。

1、公众利益没有受损。奶粉根本没有短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奶粉都没有短缺记录。

2、国家政府利益没有受损。没有偷逃税款,香港是免税的等等。

3、个人的利益也没有受损。

整个行为,无任何第三方会受到损害。

有人说,会影响社会秩序。可是,每个人走出家门到公共场合里,都会影响社会秩序,难道这也算是犯罪吗?

请问这样的行为能被定罪吗?

有没有类似无任何受害者却被定罪的案例?

补充一下,无论是香港政府数据还是真实的民间说法,香港奶粉从未短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可以预见的未来。短缺的只是美素1和美赞臣A+1个别地区个别时间段无货而已。其他品牌的货量充足。(详见以下数据:食物及卫生局 : 《修订《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A)立法建议 公众咨询 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书 (团体递交的意见书))引用一小段雀巢公司发表的的立法咨询意见,是英文的,中文翻译是:供应:香港总体不存在供应短缺。只有一两个品牌中一两个品种的奶粉在零售店售罄。其他品牌的其他品种供应一直很充分。似乎完全没有必要如此立法。

而且所有关键的奶粉供应商,都能通过自己的「妈妈俱乐部」来满足香港本地需求。

另外,海关数据显示,在限奶令实施之前的2012年,香港奶粉的出口量是500吨,限奶令实施当年的2013年1200吨,限奶令出台5年后的2018年3000吨。

以上说明:1、奶粉不短缺。而且有多余的足够出口。即使是所谓的大陆人买光奶粉的2012年,还有几百吨没有被买空而出口到澳门和大陆的。

2、即使是限奶令出台后也不是不可以出口。去年达到了3000吨。只是需要许可证。


我不太清楚这个限奶令的内容,以及这是什么层级的法律(广义上的)。我理解题主举的这个限奶令的情况只是作为一个例子,真正的问题是后面的那些描述,所以我就仅泛泛的聊聊。

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违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指触犯刑法的行为,只有违反刑法的违法行为才叫犯罪,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规都不叫犯罪。如下面有的答主说的,在题主举的限奶令的例子里面,有可能涉及走私行为,我不太擅长这个,就不细说了。

其次,就题主说的「完全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利益」这一点,大致分两个层次去说吧:

第一,张明楷老师曾经提出(引入)过一个概念叫「法益」,大概的意思就是(每一条)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举几个例子:翻开刑法,故意伤害罪(主要)保护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很多法条保护的法益不止一种,因为不是正经写论文或者法律文件,不需要那么严谨,所以就只说主要的)、盗窃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收、经济秩序,等等。当然法律不会这么写,不会直白的告诉大家,这条法律要保护的是什么,上面说的这是法律背后的东西,也是法学研究的东西。法律要简明扼要的规定应该怎么做或者禁止做什么。那么限奶令就是这样的,这个规定只会写「禁止携带1.8公斤以上的奶粉出关」(举例,其实我不知道法条具体怎么写的),那所有人就都要遵守这个规则。当然这条规范在制定的时候 ,肯定会考虑到所要保护的「法益」,即立法者在写这条规定的时候,肯定会想这条法令颁布出来的目的是什么,但是法令本身就没必要把立法者全部的所思所想都写进去。这段话是解决「又没又损害他人的利益」的问题。啰嗦了半天,总而言之一句话,就是既然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了,就要去遵守,而不是挑战法律。

第二,关于多携带了0.01斤会不会产生危害。这就是程度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一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对这种行为的程度加了限定。比如,盗窃超过2000元(不含)的,构成盗窃罪,低于或等于2000元的,不构成犯罪,以治安处罚论处(这句话可能说的有点外行,就这么个意思)。那么,按照题主的疑问,这里就可以挑战了,偷2000元和偷2001元,就差1块钱,怎么受到的「待遇」就差别这么大呢?这1块钱造成什么严重的问题了吗?因为现在经济的发展,使得1块钱已经算不上什么的。那么假设一个人偷了2001元,公安局该以治安处罚来处理呢,还是按照刑事案子来处理?如果因为只是多偷了1块钱,而按照前者,那么相当于突破了法律的规定,偷2002元呢?2003元呢?那么法律规定到第是多少钱才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水岭呢?罪与非罪的边界就会越来越模糊。从个案上看,好像就差1块钱,从规定、制度上看,危害很大。这段话是解决「微小的剂量是否要评价」的问题。

再次,消解一下自己的这个回答。上面说的并不严谨,因为这不是写论文也不是写法律文件, 某种程度上算是和知乎网友们的聊天。举的一些例子只是为了说明问题,可能例子本身不严谨。

最后,就上面第一点再啰嗦几句,可能有些网友会说「恶法非法」等观点,认为「如果这个法律不合理,难道我们还要去遵守吗?」这个如果往深入说,就要涉及到比较深的法理学的经典问题。如果往浅了说,在当今这个时代,其实民众无权去判断「法是善法还是恶法」,只能统一的去遵守,除非能找到具体法条与上位法的冲突,才可以将「违法的法」废除,当然有权废除的也是权力机关本身,而不是说民众就可以不去遵守了(否则可能有不良后果),民众只能推动这个过程。现状如此,可能这就是文明社会的一个方面。


刑法理论课。

自然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不用解释,自然而然就是犯罪(至少是坏事)。这种犯罪具有典型的社会危害性。

法定犯,也就是除自然犯以外的。它的社会危害性不直观,甚至不客观。比如焚烧《某某经》,不用解释吧。再比如,争取民族独立的分裂活动。

我们眼前能看到的「投机倒把罪」。

结论,虽然理论上说,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什么是社会危害性却可以商榷。更不提受害人是不是犯罪必须了。

题外话,体主的问题,可以找到受害人的。


这话说的怎么这么有趣呢?

谁说这个行为没有侵害国家利益?

国家本来能就你这0.01公斤的奶粉收关税,现在因为你的行为,收税收不到了,

国家利益不就被侵害了吗


2、国家政府利益没有受损。没有偷逃税款。这个就是错的

国家没有不让你携带超过1.8公斤,走正规途径,办理手续,缴税就行。你想不缴税就带回来就是偷逃税款,国家政府利益就是受损。


无被害人犯罪,这在刑法上概念,1966年由埃德温舒尔提出。典型的比如吸毒,卖y等,这类犯罪你说谁是受害人呢,没有具体哪个是受害人。还有,有些国家将同性恋也规定为犯罪,但在同性恋中,谁又是受害人呢,也没有受害人。但这类没有受害人的犯罪为何罪名成立呢,刑法最重要的原则是罪刑法定,这类没有受害人的行为肯定都是规定在刑法里的,所以检察官提起公诉,法官判决罪名成立。至于为何这类行为会被规定为犯罪,主要观点比如法益侵害说、伦理保护说,以及有的国家和宗教有关,总体而言,国家是为了维护某些社会秩序。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