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香港的限奶令是一條出口禁令。規定是不能超過1.8公斤。

假如有人攜帶1.801公斤出境,就會觸犯法律。

但是,這個攜帶1.801公斤出境的行為,是完全沒有傷害任何人的利益。

1、公眾利益沒有受損。奶粉根本沒有短缺。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將來,奶粉都沒有短缺記錄。

2、國家政府利益沒有受損。沒有偷逃稅款,香港是免稅的等等。

3、個人的利益也沒有受損。

整個行為,無任何第三方會受到損害。

有人說,會影響社會秩序。可是,每個人走出家門到公共場合裏,都會影響社會秩序,難道這也算是犯罪嗎?

請問這樣的行為能被定罪嗎?

有沒有類似無任何受害者卻被定罪的案例?

補充一下,無論是香港政府數據還是真實的民間說法,香港奶粉從未短缺,無論過去現在還是可以預見的未來。短缺的只是美素1和美贊臣A+1個別地區個別時間段無貨而已。其他品牌的貨量充足。(詳見以下數據:食物及衛生局 : 《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A)立法建議 公眾諮詢 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書 (團體遞交的意見書))引用一小段雀巢公司發表的的立法諮詢意見,是英文的,中文翻譯是:供應:香港總體不存在供應短缺。只有一兩個品牌中一兩個品種的奶粉在零售店售罄。其他品牌的其他品種供應一直很充分。似乎完全沒有必要如此立法。

而且所有關鍵的奶粉供應商,都能通過自己的「媽媽俱樂部」來滿足香港本地需求。

另外,海關數據顯示,在限奶令實施之前的2012年,香港奶粉的出口量是500噸,限奶令實施當年的2013年1200噸,限奶令出臺5年後的2018年3000噸。

以上說明:1、奶粉不短缺。而且有多餘的足夠出口。即使是所謂的大陸人買光奶粉的2012年,還有幾百噸沒有被買空而出口到澳門和大陸的。

2、即使是限奶令出臺後也不是不可以出口。去年達到了3000噸。只是需要許可證。


我不太清楚這個限奶令的內容,以及這是什麼層級的法律(廣義上的)。我理解題主舉的這個限奶令的情況只是作為一個例子,真正的問題是後面的那些描述,所以我就僅泛泛的聊聊。

首先要確定的一點是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是指觸犯刑法的行為,只有違反刑法的違法行為才叫犯罪,違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法規都不叫犯罪。如下面有的答主說的,在題主舉的限奶令的例子裡面,有可能涉及走私行為,我不太擅長這個,就不細說了。

其次,就題主說的「完全沒有傷害任何人的利益」這一點,大致分兩個層次去說吧:

第一,張明楷老師曾經提出(引入)過一個概念叫「法益」,大概的意思就是(每一條)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舉幾個例子:翻開刑法,故意傷害罪(主要)保護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很多法條保護的法益不止一種,因為不是正經寫論文或者法律文件,不需要那麼嚴謹,所以就只說主要的)、盜竊罪保護的是公私財產、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保護的是國家稅收、經濟秩序,等等。當然法律不會這麼寫,不會直白的告訴大家,這條法律要保護的是什麼,上面說的這是法律背後的東西,也是法學研究的東西。法律要簡明扼要的規定應該怎麼做或者禁止做什麼。那麼限奶令就是這樣的,這個規定只會寫「禁止攜帶1.8公斤以上的奶粉出關」(舉例,其實我不知道法條具體怎麼寫的),那所有人就都要遵守這個規則。當然這條規範在制定的時候 ,肯定會考慮到所要保護的「法益」,即立法者在寫這條規定的時候,肯定會想這條法令頒布出來的目的是什麼,但是法令本身就沒必要把立法者全部的所思所想都寫進去。這段話是解決「又沒又損害他人的利益」的問題。囉嗦了半天,總而言之一句話,就是既然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了,就要去遵守,而不是挑戰法律。

第二,關於多攜帶了0.01斤會不會產生危害。這就是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一種行為是違法的,並且對這種行為的程度加了限定。比如,盜竊超過2000元(不含)的,構成盜竊罪,低於或等於2000元的,不構成犯罪,以治安處罰論處(這句話可能說的有點外行,就這麼個意思)。那麼,按照題主的疑問,這裡就可以挑戰了,偷2000元和偷2001元,就差1塊錢,怎麼受到的「待遇」就差別這麼大呢?這1塊錢造成什麼嚴重的問題了嗎?因為現在經濟的發展,使得1塊錢已經算不上什麼的。那麼假設一個人偷了2001元,公安局該以治安處罰來處理呢,還是按照刑事案子來處理?如果因為只是多偷了1塊錢,而按照前者,那麼相當於突破了法律的規定,偷2002元呢?2003元呢?那麼法律規定到第是多少錢纔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分水嶺呢?罪與非罪的邊界就會越來越模糊。從個案上看,好像就差1塊錢,從規定、制度上看,危害很大。這段話是解決「微小的劑量是否要評價」的問題。

再次,消解一下自己的這個回答。上面說的並不嚴謹,因為這不是寫論文也不是寫法律文件, 某種程度上算是和知乎網友們的聊天。舉的一些例子只是為了說明問題,可能例子本身不嚴謹。

最後,就上面第一點再囉嗦幾句,可能有些網友會說「惡法非法」等觀點,認為「如果這個法律不合理,難道我們還要去遵守嗎?」這個如果往深入說,就要涉及到比較深的法理學的經典問題。如果往淺了說,在當今這個時代,其實民眾無權去判斷「法是善法還是惡法」,只能統一的去遵守,除非能找到具體法條與上位法的衝突,纔可以將「違法的法」廢除,當然有權廢除的也是權力機關本身,而不是說民眾就可以不去遵守了(否則可能有不良後果),民眾只能推動這個過程。現狀如此,可能這就是文明社會的一個方面。


刑法理論課。

自然犯,殺人放火搶劫強姦,不用解釋,自然而然就是犯罪(至少是壞事)。這種犯罪具有典型的社會危害性。

法定犯,也就是除自然犯以外的。它的社會危害性不直觀,甚至不客觀。比如焚燒《某某經》,不用解釋吧。再比如,爭取民族獨立的分裂活動。

我們眼前能看到的「投機倒把罪」。

結論,雖然理論上說,犯罪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什麼是社會危害性卻可以商榷。更不提受害人是不是犯罪必須了。

題外話,體主的問題,可以找到受害人的。


這話說的怎麼這麼有趣呢?

誰說這個行為沒有侵害國家利益?

國家本來能就你這0.01公斤的奶粉收關稅,現在因為你的行為,收稅收不到了,

國家利益不就被侵害了嗎


2、國家政府利益沒有受損。沒有偷逃稅款。這個就是錯的

國家沒有不讓你攜帶超過1.8公斤,走正規途徑,辦理手續,繳稅就行。你想不繳稅就帶回來就是偷逃稅款,國家政府利益就是受損。


無被害人犯罪,這在刑法上概念,1966年由埃德溫舒爾提出。典型的比如吸毒,賣y等,這類犯罪你說誰是受害人呢,沒有具體哪個是受害人。還有,有些國家將同性戀也規定為犯罪,但在同性戀中,誰又是受害人呢,也沒有受害人。但這類沒有受害人的犯罪為何罪名成立呢,刑法最重要的原則是罪刑法定,這類沒有受害人的行為肯定都是規定在刑法裏的,所以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判決罪名成立。至於為何這類行為會被規定為犯罪,主要觀點比如法益侵害說、倫理保護說,以及有的國家和宗教有關,總體而言,國家是為了維護某些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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