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想讨论法理人情等,我就想让专业的法师们讲讲如果是这种情况,在绝对公正且没有任何阻力的情况下,会怎么判刑?


谢邀!很抱歉,作为学生目前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不敢妄论量刑。不过难得被邀请,就不负责任地妄论一下吧。

以下结论基于我找到的新闻已经展现出案件全貌的假设。

本案是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既遂,具有坦白情节。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法定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具有坦白情节,法定可从轻或减轻(本案没有因为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不适用减轻)。

综合看,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条件可宣告缓刑。我认为,最终判三缓三即可达到罪刑相适应——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仿佛当了一回法官,好爽!)

妄论结束,脸已捂好,打吧。


谢邀。按题主要求,做纯法律分析。按网上能看到的资料,可定故意杀人罪没跑了,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条,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然后打一下 @愤怒的藤藤菜 的脸,果然是经常挂科的法学生,宣告缓刑的条件要同时满足两个: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的。2、符合以下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而故意杀人即使是情节较轻,也要判3年以上,且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哪来缓刑。(好了不哭不哭,叔叔给糖吃)综上所述,该案有可能(极有可能)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毕竟考虑社会危害性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性,都可以认为是情节较轻的。然后加上可以从轻的坦白情节,判处4~6年这个样子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另外为准备司考的孩子总结一下:法定应当减轻只有3种: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和犯罪中止。

法定应当从轻: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烧杀淫掠伤贩爆投(以前司考背诵口诀);2、已满75周岁过失犯罪;3、从犯;4、坦白时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或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5、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

=========补充分割线===============================并不是说故意杀人就一定不能判缓刑,如评论中愤怒的藤藤菜所说,刑期是包含本数的,所以判3年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宣告缓刑的。为大家展现一个案例:案号:湘高法刑终字43号

刘双故意杀死施虐丈夫被判缓刑案

  问题提示: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从原家庭暴力受害人被迫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丈夫,对其适用刑罚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才能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当的原则?  【要点提示】  因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对被告人量刑时不仅应考虑其涉案行为,还应考虑其长期的受暴史和长期无法摆脱家庭暴力所产生的绝望和无助。这样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是情节较轻的犯罪。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人以暴制暴行为指向的惟一性,即:只针对被害人,不针对其他人。其人身危险性较小。适用缓刑不仅不会危害社会,而且有助于其子女的抚养,减少其子女因失去家庭管教而误入歧路的可能性,维护社会稳定。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初字0135号(2006年12月7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43号(2007年2月13日)

  【案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刘双。  2000年,被告刘双与被害人张某某1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某1好逸恶劳,且经常酗酒,全家靠刘双打工维持生计。张某某1酒后常打骂刘双。刘双无法忍受,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均遭张某某1激烈反对,并以报复刘双及其娘家人相威胁。2006年7月26日晚11时许,张某某1酒后来到刘双打工的客栈,无端责骂刘双有外遇,并用木凳砸她的背部,尔后把她按在床上掐住其脖子,还把汽油淋满她全身,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扬言要烧掉客栈,刘双趁其不备抢走了打火机,并报警,望城县新城派出所干警接警后迅即到现场进行了调处平息,张某某1酒醒后才离开。张某某1的父母获悉后和张某某1的朋友一起赶来规劝张某某1回家,未果。张某某1的父母和刘双只得返回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张某某1父母住处。2006年7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某某1再次在外酗酒后又回到父母住处,见刘双正在卧室睡觉,张某某1即走进卧室,反锁了房门,尔后责骂刘双不该报「110」,想要他死,并扬言要烧掉房子,把刘双从三楼丢下去。他爬上床卡住刘双脖子,打骂刘双一阵后便熟睡在床上。刘双坐在床边想起张某某1对自己的打骂虐待,离婚又不能,心中怨恨绝望,产生了杀死张某某1的念头。刘双当即从床边的书桌上拿起一个手机充电器,将充电器的电线勒住张某某1的脖子致张某某1当场死亡。当日下午5时25分,刘双在被害人伯父张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双因长期遭其夫打骂而心存怨恨,采用电线勒颈的方法,非法剥夺其夫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刘双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刘双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被害人张某某1在本案起因上有重大过错,故可对刘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双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刘双杀人犯罪是在遭受家庭暴力,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情况下采取的过激行为,且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无异。2007年2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双取保候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鉴于二审期间,被害人张某某1的父母主动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刘双从轻处罚,并考虑到子女抚养等社会问题,体现刑罚的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维持长沙市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刘双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其量刑部分的判决,改判刘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

  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刘双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量刑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本案量刑是适用从轻处罚,或是减轻处罚,还是适用情节较轻的相应处罚,关键是要把握好正确的司法理念。本案二审法院的刑罚适用是正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包括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等。在我国,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非经人民法院依照严格法律程序作出的死刑判决,不得被剥夺,即我国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双是在不堪忍受其丈夫即被害人张某某1长期家庭暴力虐待,而导致的杀人案件,我国法律一贯禁止「以暴制暴」,毫无疑问,被告人刘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但本案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应与普通杀人案件区别对待,不但要重视法定处罚情节,还必须重视酌定处罚情节。  关于「情节较轻」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被害人有过错,因为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和无过错的杀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杀夫案中,被害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本案被害人张某某1过错较为典型,在案发当天有杀人未遂的情节,在量刑中要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杀夫的动机可以反映其杀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轻。在审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杀夫案时,不能仅看被告人当时的某一行为,而应结合其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延续性。本案被告人刘双长期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更有甚者,案发当日凌晨,被害人有杀人未遂的违法犯罪行为,案发时被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刘双感觉无助绝望而产生杀人动机,据此,可以作为认定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的理由。  第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杀夫案是一种特定的杀人案,应把它和一般的杀人案件加以区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杀夫是在特定情景下引发的,不会引起再次犯罪。本案被害人的父母还向法院提出对刘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口头和书面请求。  基于刘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属于较典型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案件,二审法院鉴于被害人的父母已对刘双给予谅解,并考虑今后子女的教育抚养等社会问题,对被告人刘双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省刑、慎刑的刑罚思想,有力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为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探索了一条新路径。同时,也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冷漠而无知的,没有资格评判千变万化的人性。

按照本初的人性,该男子「无罪」。

按照理想的人性,该男子「该死」。此外,如果仔细看报道,就知道该男子所谓的「照顾」脑瘫妻子,不过是把妻子当作一头不通人性的家畜在养著罢了!这就是人性!

会判15年。至于辛苦不离不弃28年,不会被作为减刑的依据。而且还得是自首,否则判的会更重。至于说为了妻子解脱,自己死后妻子会成为社会负担等辩解是荒谬的,这样的行为是恶劣,严重的,鉴于自首因此判刑15年。

以上出自前几天的宣判案件。16岁脑瘫女儿被哈尔滨一父亲杀死判刑15年。父亲为女儿付出了很多,家徒四壁,两次离婚,最后酒后勒死女儿。法院就是这么判的。评论都是判的太重,因为和威胁幼童嫖宿幼女等恶性案件比判的重。
我就是忍不住想过来推荐一部电影。。。Amour 不要打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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