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是可以被迫辞职的,并且是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马上离职,不交接工作令公司造成损失,要员工赔偿吗)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果因为不交接工作令公司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的。

根据你说的情况,能否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个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员工需要赔偿的


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赔偿。


如果公司没有做非常对不起你的事,我建议你妥善处理好工作交接,这不仅是做事的基本要求,更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到下家情况还会上演。


因员工故意或重大失误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我认为这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形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好交接工作。这两个是不冲突的。


首先,依法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但是员工在办理离职的时候,员工是需要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工作的交接,包括工作内容,工作邮件,工作文件等方面的要接,这个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

其次,如果公司员工没有进行交接就突然离职,那么在导致公司损失情况下,公司确实是可以向员工来主张赔偿的,甚至可以从工资当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最后,公司如果说员工的没有交接给公司导致损失,公司也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的话,劳动者也可以对公司所说的损失数额予以否认。


感谢邀请

劳动法中提到关于员工赔偿公司的要符合的条件是: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并且在实际操作的层面,要求证明严重的经济损失是员工直接造成的,只有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用人单位才能够向员工本人追偿。

所以在实操层面,很少会出现单位真的向员工索赔这种情况。如果你是员工,本人建议好和好散,没有太大的矛盾,完成必要的交接之后再离开。不过你是公司,建议不要去跟员工做,这样无谓的追偿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而且耗时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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