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並且是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馬上離職,不交接工作令公司造成損失,要員工賠償嗎)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如果因為不交接工作令公司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的。

根據你說的情況,能否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這個如果有確實的證據,員工需要賠償的


造成實際損失的可以賠償。


如果公司沒有做非常對不起你的事,我建議你妥善處理好工作交接,這不僅是做事的基本要求,更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否則,到下家情況還會上演。


因員工故意或重大失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


我認為這是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一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二是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做好交接工作。這兩個是不衝突的。


首先,依法辭職是員工的權利,但是員工在辦理離職的時候,員工是需要按照公司要求進行工作的交接,包括工作內容,工作郵件,工作文件等方面的要接,這個也是員工的法定義務。

其次,如果公司員工沒有進行交接就突然離職,那麼在導致公司損失情況下,公司確實是可以向員工來主張賠償的,甚至可以從工資當中進行相應的扣除。

最後,公司如果說員工的沒有交接給公司導致損失,公司也需要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的話,勞動者也可以對公司所說的損失數額予以否認。


感謝邀請

勞動法中提到關於員工賠償公司的要符合的條件是: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的,並且在實際操作的層面,要求證明嚴重的經濟損失是員工直接造成的,只有滿足了上述兩個條件之後,用人單位纔能夠向員工本人追償。

所以在實操層面,很少會出現單位真的向員工索賠這種情況。如果你是員工,本人建議好和好散,沒有太大的矛盾,完成必要的交接之後再離開。不過你是公司,建議不要去跟員工做,這樣無謂的追償沒有什麼太大的意義,而且耗時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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