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了三万定金,但是认购合同上一把建筑面积价格写错,一万七写成两万三。二把交钱时间写错,写在了我交定金前二十天。我现在想退定金,有什么方法吗?


买房定金能退吗?

购房定金其实是可以退的,不过退购房定金只适合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商原因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2、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但是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导致的,换句话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必须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的。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由于发生了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房不符合当事人交纳定金时的条件,如果购房者拒绝签订商品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就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是全额返还购房定金。


您好,我是我爱我家的房产置业顾问,新购商品房预售「定」与「订」是不一样的,按照合同上明文规定是不能退的,但是开发商一般不会因小失失大,对于一定要退的客户,每个售楼处都有退定申请书的,一般是原卡退回15-30工作日之内,一定要说明情况,比如资金突然出现问题,第二销售隐瞒了一些数据我不知道等等,先软后硬,先礼后兵


不能退,只会产生双倍赔偿或者不退两种情况


谢邀。可以退。双方对合同条款磋商不成即可要求退款。


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退还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是,何种情况才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呢?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呢?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拒绝订立本约,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典型案例】:许某诉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13年10月9日,原告许某(买受人、乙方)与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甲方)签订一份《认购书》,约定许某向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认购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篙屿南二里厦门某花园一套房产,认购书还约定了建筑面积、付款方式、定金、有效通讯方式等。广告宣传单上载明「赠送入户花园」等内容,并附有户型图。该广告宣传单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本置业建议所列款项仅供参考,均以最终购房合同及政府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原告要求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的赠送买受人的建筑物面积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的,买受人无须支付该部分建筑物面积的价款』;确认金城湾公司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承诺赠送的入户花园建筑面积为8. 946平方米。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某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原告所认为的赠送入户花园并为载于认购书。所以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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