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了三萬定金,但是認購合同上一把建築面積價格寫錯,一萬七寫成兩萬三。二把交錢時間寫錯,寫在了我交定金前二十天。我現在想退定金,有什麼方法嗎?


買房定金能退嗎?

購房定金其實是可以退的,不過退購房定金只適合以下幾種情況:

1、開發商原因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

2、不可歸責於開發商或購房者的原因

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順利簽訂,但是這不是開發商或者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換句話說,如果開發商和購房者對合同不能簽訂不存在過錯,那麼開發商也是必須要把購房定金全額返還給購房者的。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主要體現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由於發生了自然災害,導致商品房不符合當事人交納定金時的條件,如果購房者拒絕簽訂商品房合同,那麼開發商就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是全額返還購房定金。


您好,我是我愛我家的房產置業顧問,新購商品房預售「定」與「訂」是不一樣的,按照合同上明文規定是不能退的,但是開發商一般不會因小失失大,對於一定要退的客戶,每個售樓處都有退定申請書的,一般是原卡退回15-30工作日之內,一定要說明情況,比如資金突然出現問題,第二銷售隱瞞了一些數據我不知道等等,先軟後硬,先禮後兵


不能退,只會產生雙倍賠償或者不退兩種情況


謝邀。可以退。雙方對合同條款磋商不成即可要求退款。


通常情況下是不能退還的,但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但是,何種情況才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當事人不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協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論是一方當事人拒絕訂立合同呢?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呢?若當事人協商的主合同條款中無約定,則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不能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的約定拒絕訂立本約,因此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典型案例】:許某訴廈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

2013年10月9日,原告許某(買受人、乙方)與廈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賣人、甲方)簽訂一份《認購書》,約定許某向廈門某房地產公司認購位於廈門市海滄區篙嶼南二里廈門某花園一套房產,認購書還約定了建築面積、付款方式、定金、有效通訊方式等。廣告宣傳單上載明「贈送入戶花園」等內容,並附有戶型圖。該廣告宣傳單下方用較小字體標註「本置業建議所列款項僅供參考,均以最終購房合同及政府有關部門最新規定為準,開發商保留最終解釋權」。原告要求廣告宣傳資料中載明的贈送買受人的建築物面積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的,買受人無須支付該部分建築物面積的價款』;確認金城灣公司在廣告宣傳資料中承諾贈送的入戶花園建築面積為8. 946平方米。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許某與廈門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是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籤訂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而原告所認為的贈送入戶花園並為載於認購書。所以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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