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观察,对具体的个人而言,答案显而易见:先有权利,后有义务。

理由很简单,婴儿一出生就有权利,但这时没人给他设定义务。


就没有人提权利义务的关系么?一般来说,权利义务同时出现同时消灭,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出生时带著一项权利,那必有人于此时带有一项义务。我们知道权利里有一类叫对世权,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人,也可以理解为所有人。比如物权。也就是说只要你是人,你就有这世界上任何有主物的物权附加的义务。当然你实际不会认为你和奥巴马的办公桌有什么权利义务上的联系。很多人说权利义务对等性,小孩不能承担过多义务,所以现有权利,这是偷换概念。

权利义务对等和权利义务对应是不同的。

举个例子,甲去餐馆就餐,点了一只龙虾。那么此时甲有一项权利是享受龙虾,而餐馆有一项义务是制作龙虾食品。如果餐馆不尽义务,那么对应甲的权利会消失,也就是没有无权利之义务,也没有无义务之权利。这两个是对应的,也是共生的。而对等呢?是指甲和餐馆作为合同双方平等主体,应当平等地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甲只吃龙虾,餐馆只制作食品,显然不公。甲应当为龙虾支付对价,显然不能和鱼香肉丝一个价,此时甲享有吃龙虾的权利,负担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当然同样,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和餐馆收取价款的权利是对应关系。很多时候我们混淆就是因为我们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经常包含了上面两个规则。然而这两个规则出发点是不同的。权利义务对应是不可破坏的。你想吃餐馆的龙虾必然以有餐馆提供龙虾为前提。而餐馆将制作龙虾上升到一个义务而不是做做玩,是因为有人客观上享有这个权利。但与此同时,权利义务对等是可被破坏的。就比如旧社会的皇帝,人家出生就有权利四处吃龙虾,对应义务是各处餐馆应当制作。给钱呢?给皇帝做饭那是光荣,别提钱,提钱掉脑袋。有谁敢说皇上负义务?物权对世性?你知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么?当然,开始说的是一般来说。总得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比如人权,这东西没法律那年就有,那时候人们就吃饭喝水呼吸,你就不能说这是法定权利,所以大家都称作天赋人权。当然你要非说选举权也是人权那就是法定的我也没话说,人权这东西和合同权利不一样。同样像道德权利,听著不顺耳听过道德义务吧,这东西也不归法律管。还有一些比较变态的形成权,就没有对应义务,这些都属于需要单独讨论的。我一直以为,在社会科学里99%=100%,否则按照自然科学的道理,书上就要讲,没有无权利之义务,很少有无义务之权利,因为有形成权。

综上,权利义务对于现代法治社会下新生的人类来说,是同时存在的。而具体到某一时期的某个个人,可能存在先有权利或先有义务的情况。以上都是在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的框架内。


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是先有权利。

不妨再做一次原始状况的思考:原始状况下,人际间摩擦较小,人际空间很大,应该理解为相当自由,即权利很大。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权利天赋人权,法律只作确认;义务是法律规定出来的,也可以理解为权利出现较早---2014年12月22日更新-----

人先有的是,行为能力,即作出特定举动的身体能力

权利有多种定义,自由说、能力说、资格说,等等,从能力说的角度来说,有行为能力属于有权利的体现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人定的法律的,因此,看立法的先后。按说,古代立法只重视什么是禁止作出的举动,因此从立法侧重的先后来说,「在纸上」的话,义务先出现


分两类,有先取得权利,再尽义务,有履行义务然后取得相应权利。世间多少事,纠结在非黑即白之中。
所谓权利义务,都是针对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来说的。你行使一种权利,就必然有相对的义务承受方。权利与义务等于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共存共消,「有一方先存在」这种观念从前提上来说就是错的。
与生俱来。这就好像游戏装备新手大礼包,权利和义务都在里面。点击右键使用就是了。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没有义务便没有权利可言。婴儿出生他的父母有抚养他的义务,婴儿长大以后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当然,婴儿有受到抚养的权利,婴儿的父母也有老的时候被其赡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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