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把世界分成现象和本体两个领域。看似康德对本体世界存而不论,但实则不然,本体世界虽不能作为认识对象却与人类实践息息相关,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构成了理性的终极目的。康德以伦理道德为出发点,并认为「与此相比,理论的关注在此是非常微不足道的」。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讲:「粗略地浏览这部著作,人们会以为它的用处总不过是消极的,就是永远也不要冒险凭借思辨去超越经验的界限,而这事实上也是这种形而上学的第一个用处。但这个用处马上也会成为积极的,只要我们注意到,思辨理性冒险用来超出其界限的那些原理,若更仔细地考察,其不可避免的后果事实上不是扩展了我们的理性运用,而是缩小了它,因为这些原理现实的威胁著要把它们原本归属于其下的感性界限扩展到无所不包。从而完全排斥掉那(实践的)理性运用」。

「因此,一个限制那种扩展的批判,虽然就此而言是消极的。但由于它同时借此排除了那限制,甚至威胁要完全取消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障碍物,事实上就具有积极的和非常重要的用途。只要我们确信纯粹理性有一个完全必要的实践运用即道德运用,它在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扩大到感性的界限之外,为此它虽然不需要从思辨理性那里得到任何帮助,却必须抵抗它的反作用而使自己得到保障以便不陷入自相矛盾。」

康德再次强调科学知识的原理如果超出其正当使用的范围,不但得不到它向我们许诺的关于本体世界的知识,更会排斥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是道德运用。这种行径就是英国经验论者的所为,他们把道德取消了崇高的地位,强调其相对性,这在康德看来势必导致没有道德的虚无主义。

康德把形而上学分为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形而上学,前者是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形而上学,后者是纯粹理性实践的运用的形而上学。对康德来说,后者一开始就是更为重要的,只存在同一个理性在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各有运用,但是理论理性必须从属于实践理性。康德 :「大自然安排我们的理性时,其最终意图本来只是放在道德上」。

康德要论证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肯定人的自由。因为道德是具有对行为的规范性,在很多情况下人会违反自然本能甚至抛弃生命去做舍己为人的事。在康德看来,如果不设定人是自由的,道德的存在就无从解释。

人做事情总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也就是准则,即意志的主观原则。人类可以超越日常规律,进行很多自己想要做而非被寻常的外部力量推动的行为,这时准则就是人自己定的私人的规则,表现了人在自然领域有自发性,同时人还有发问「是否能根据另一种准则去做」的可能(即自律),这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自由。

如何证明这种对自由的确信不是一种幻象呢?康德认为,讨论实践理性的存在者时,是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人,用经验来论证是无效的。从二元论的角度,人服从自然的决定论规律以自然存在物生存,同时本体世界虽然不能被认识但却真实存在,另外一方面,人类可以超出决定论规律做出自由行动。

总而言之,自由不是一个靠理论证明的问题,而是信念的问题。只要我们还认为自己是人,那么人有自由就是必须对自己做的一个先验的设定。

所以康德可以合理地得出,人类的自然的欲望和倾向对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它们不能决定人类怎么考虑和评价某些欲望和倾向。人类可以在不同的准则里思量并决定最后的行动,这是自由的因果性,这种因果性是自律的,而纯自然行为的因果性是他律的。康德把这种自由的因果性叫做先验自由,先验即不依赖于经验。

人在思量各种准则而付诸行动的时候,康德认为,如果我们是理性的行动者,就应该用一个客观理性的法则来检验各种行事的准则。准则可以是主观的,但要在它们之间最后选择一个符合理性的话,就还需要一个客观的实践原则来检验。人在考虑到底在各种选择之间如何决定时,本质就是在试图找到评价各种准则的客观原则。

康德把这种客观的实践法则称为律令,与准则相对。

律令分假言律令和绝对律令,假言律令使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得到工资,那么你就要先做工作,诸如此类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律令。然而一旦涉及了道德的情况,那律令必须是完全无条件的绝对律令,「如果不想进监狱,就不能偷盗」这种律令在康德看来是不可接受的,而应该直接是「不能偷盗」。

对人构成绝对律令的条件有两个:一,有我们理性需要的目的,并且所有人都能在理性上必须试图去完成那个目的;二,有一个命令,它是一个真正的法则。

由此可见,绝对律令的权威就是我们必须无条件服从它,而不是由于功利性和现实确定的目标。绝对律令与假言律令不同,它无视个别性,对所有有理性的行为者都具有约束力。

康德对绝对律令的两个经典表述:「要只根据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

康德还举出一个事例证明人需要道德法则,一个人如果骗人说要借一笔钱按时还,直接不打算还了。这个时候「借钱不还可行」就是他的准则,但如果这个准则成为普遍法则,导致的后果就是没有人会相信承诺,于是连钱也借不到了,这实际上就取消了该准则产生的目的可行性。所以对一个理性人来说,这种准则主观上就不可能成立。

总之,人不管形成任何私人的准则,都应该符合客观的普遍法则。而如何形成一个道德的法则?第一,不能是因为人主观要这么做,第二,不能是因为这么做使人满足或者快乐等目的性。康德认为:道德法则自身的那种无条件性,是和人的实践行为的一个特征连在一起的---自由,道德义务的经验的基础是先验自由。人是人自己行为的原因,所以人应该把道德法则看成无条件的约束力。表面上它像是强加给我们的一种东西,但事实上是人的选择。

康德认为绝对律令实际上是一种基督教式的召唤,不管人的境地如何,它都无条件地提出道德要求,同时人无条件地服从这个律令,这就是义务。道德义务最核心的经验就是把绝对律令经验为对自我的一种要求,「我」必须满足这个要求,「我」有责任超越偶然性无条件执行道德的律令。

英美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主要看重外在权利,思想、言论和政治活动等不受约束的消极自由。而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由观大不一样,更注重内心的决断,人都使自己行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力量推著走,更不为物欲所役。即使是为了再崇高的目的奋不顾身,也称不上自由,而是被他律和外部性因素推著走而已。

英国道德哲学奉行的快乐原则,作为准则并以之为准绳去行动,虽然可以称为自由,但这种自由仍然受某种不是自己选择的东西,比如何为使人快乐的标准并不是每个个人选择的。而道德义务是无条件能约束人的,要求人超越一切目的性,要求人有自由,更要求人的自律。自我决定把道德的法则给予自身,也就是自己给自己立法,而不是靠自身之外的大众、法律或者神灵所施加的。人自己是绝对律令的创作者、立法者、执行者。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意志不仅服从法则,而且是这样来服从:即他必须认为他也给自己立法,恰恰因此他首先服从他能认为是他自己立的法。」

「如果道德法则不是我们自己确立的,它就没有无条件的约束力。」因为通过他人而产生的道德法则将是有悖于自我的先验自由的。只有自我是先验自由的,才能给自我立一定的法,才和我们的先验自由相称,这样的法则才能无条件地约束我们。

「此外虽然我们绝不可能完全被迫去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因为我们有些事情还是要取决于机遇和我们始终不能自己做主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始终对自己要做的事情有某种责任。」人不能因为受外部条件左右就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选择自己的准则并受其约束,永远是人的先验自由所决定的。

现在问题来了,康德提出了一套逻辑自洽的道德理论,但是太过抽象而脱离实际,在环境和条件各不相同的生活中并不能有效运用。

贡斯当批驳康德时举例:如果杀人犯追杀无辜者时找到知情人康德,康德该不该遵守"不可说谎"的律令告诉其下落?康德回应说自己会坚持说实话,但是杀人犯也不一定就能追到对方,如果自己不说实话,对方反而可能以为自己早已安全而大意最后被抓到。这种牵强的回答,其实已经暴露的康德的问题:太过形式化而脱离了具体环境。

尽管如此,康德还是坚持原来的观点:「我们必须认为某些事情具有绝对的价值,对于我们人来说有绝对价值的东西是什么?就是尊严。」每个人认为自己是自主的存在者,他就必然要认为人自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的自由对于我们来说,我们是具有最高的价值的,而且,人与人之间应该彼此互相尊重这种能力。」

康德对于绝对律令的第三个表述:「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康德认为,道德秩序不是一种被创造的秩序,「我们在其中,都有被其指定的角色。我们被迫符合这个角色,它也不是一种自然秩序,它决定,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什么算是幸福?什么算是完善?」道德秩序不是由神或物种演化现成所予的,而是理想的目的王国,是人类涉及到每一个为自己和他人立法的交互的公共建立的秩序。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道德性存在于一切行为与立法的关系中,唯有通过这种关系,一个目的王国才是可能的。」

康德制定的道德哲学普遍原则是:可普遍化;要尊重所有人内在的尊严。与此相应地,道德世界被分为法权领域、德性领域。法权领域是政治上和社会上无条件要求我们的事形成的领域,德性领域是每个人是德性的义务组成的,这种义务不是一种可以由法律强加的义务。

两个领域的区别在于:法的领域里,判断的权利不在人自己,人做事的动机相对于后果变得无关紧要,只要行为上无缺就可以被认为是有德了。而在德性领域「为了有德,我必须为了别人的善而行动,把这些目的看做是道德所要求我们的。」

康德认为这两个领域虽然本质上有不同,但应当是目标一致的而不应该冲突。无论是否在德性领域内,都应该不触犯法权领域的不允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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