缇萦,汉文帝时太仓令淳于医之女,事迹见于《孝文本纪》和《扁鹊仓公列传》。文帝十三年五月,淳于医因行为不慎,触犯法律,按规要去长安处以肉刑。汉代肉刑断损肢体,轻者致残,重者会死。五个女儿在后边嘤嘤哭泣。太仓公将行,骂其女说:「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

小女缇萦自伤泣,于是随父到长安,上书汉文帝说:「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下诏废除肉刑。缇萦上书,陈述肉刑之过,甘愿入官府当婢女,替父赎罪,求让父亲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情、理俱在,感动孝文,从而使肉刑废除,父刑得免,并为一朝百姓造福。缇萦可谓一位急智勇敢的孝顺才女。正如太史公所称赞:「缇萦通尺牍,父得以后宁。」

汉初,高祖、惠帝、吕后时期,汉朝在法律制度上承袭的是秦制,也就是汉初二十多年间,尽管改朝换代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很严苛。缇萦救父很是出名,一方面表现了一个古代女子的胆识和孝顺,另一方面是在促使汉代法律改革上有著重要的意义。缇萦上书中并没有过多在案情上纠缠,而是著重批评肉刑的不合理,正好与汉文帝的改革意图一拍即合。文帝「悲其意,此岁中亦除肉刑法」,表面上成全了缇萦的孝道,实际上则使之变成普惠之法。既为父亲争取了生存机会,也给了政府一次机会,以此为契机,全方位改革承袭自秦代的法制。

《汉书·刑法志》记载了这次因案立法的重大改革,其中的几句话很可能是汉文帝的原话,他说:现行法律体系中有那么多肉刑,犯罪却没有得到扼制,表面上错在犯罪者,实际上政府也有一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在于要对民众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如果不加以教育,就用断肢体、刻肌肤的方法,惩罚那些犯了错的人,那么他们即使想改恶从善也来不及了,更何况仍会有其他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应该取缔这些残害肉体的刑罚,代之以更具实际教育和惩戒功能的刑种。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翻译:

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拘压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朕很怜惜!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制定出有关的法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原来应判处髡刑的,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原来应判处黥髡刑的,改作钳为城旦、钳为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昆判处斩右脚以及杀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文帝下达批准文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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