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许可权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

联邦制可以说是美国人为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其特点是:由联邦宪法划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方的权力都不是由对方授予的,而是由宪法授予的。这一特征,形成了美国联邦制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也被称为联邦主义,尽管这些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解释和变化,但仍有一些重要原则被作为联邦制的基础:

(1) 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2)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互相依存。互相依存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互相尊重。其次表现为相互合作,这主要是体现在行政方面。

(3)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关于权力划分的争议。

(4) 联邦和州都不能单方面任意修改宪法。

(5) 各州地位平等。

(6) 各州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

从联邦制的历史作用来看,它集中央集权和邦联制的长处,避免了二者的缺陷。所以,美国联邦制的成功,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影响,一些立国晚于美国的国家,也仿效美国确立了自己的联邦制度。

而民主制原则,主要体现在《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中体现出来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原则。

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原则,其含义是: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向人民负责。1776年7月4日通过的《独立宣言》一开始就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天赋人权,「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即人民是主权者,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和政府官员应当向人民负责。宣言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政府损害了上述目的,「人民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因此《独立宣言》声称: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与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的是「限权政府」原则。即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它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为了保证政府不违背成立时的目的,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权力均作了相应的限制,这就是所谓「限权政府」原则。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项对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了特别限制,第十项对州政府的权力作了特别限制,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行使的权力。这种特别限制,有效地防止了政府非法侵犯公民的权利。这一原则,与没有任何限制的君主专制相比,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美国1787年宪法(1789实施),之所以被世人关注,是因为,它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的民主政治的概念:通过三权分立巩固联邦政府权威与对权力的限制,通过对联邦州主权独立的尊重保证联邦共和制的巩固,通过政治平等的规范保证对人权的尊重。

一、三权分立,民主政治的保证:纵观历史,人类的悲剧,都是发生在权力的集中上。历史上的私有制与封建制度,之所以受到人类的唾弃,就是因为社会资源被权力所垄断,无权之人就是没有发言权。所以,为了巩固联邦共和制,产生了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新型法制,即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司法(最高法院)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国家机器结构,也就是三者独立而平等的社会管理形态,谁都可以依据宪法纠正和否定另外两者的不法行为。避免了传统上靠权力和地位说话和实践的社会运行模式。

二、尊重联邦州主权,保证共和制安全运行。美国的各州,除执行联邦宪法规定的义务之外,还拥有相当独立的州立法权和与各州之间的平等权,没有一个州享受特权,即使联邦政府(总统)或国会有什么有违宪法意志与规范的决策与行为,各州都有权予以否定和拒绝执行。这样,就可以保证和尊重原本就可以主权独立的政治行政区(即州)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也保证了即使是高高在上的联邦政府也不可胡作非为的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美国1787年宪法,对人类社会的最大启示,应该是,提倡了民主政治的灵魂——政治平等。我们知道,传统政治,就是靠地位与权力治理社会的文化模式,谁有权谁受崇拜,谁无权谁受歧视。所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潜规则,成了众多权力追逐者的生存法宝,一切靠权力转,成了不堪回忆的历史悲剧。幸亏,美国宪法的诞生,打破了传统文化的僵局,给人类送来了一缕文明的曙光,让人类有了文明进步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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