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中有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个理论分歧,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资料只是在解释理论分歧,而没有解释所谓的「无价值」究竟是什么价值。它是没有讨论价值,还是没有验证价值,还是怎么?

就好像一直在解释树干与树叶的区别,却从头到尾没有提树枝,我想知道这个「树枝」是什么。


否定性评价的意思。

结果无价值,侧重于对结果的否定性评价。

行为无价值,侧重于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无价值是从日语翻译过来的,显得比较拗口。其实可以理解为否定性评价的意思。结果无价值是说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也就是认为具有违法性;行为无价值是行为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具有违法性,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就差不多可以替换成「恶」?


这个日式直译恶心我很久了……别管它……明白是什么意思就行。这种用语法学里不少……


welzel《目的行为论导论》(人大陈璇教授翻译)第23页

「由于法秩序希望通过其规范及容许性规则创造出一个有价值的社会生活秩序,故违法地实现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破坏该有价值状态的举动。因此,我们经常将违法性称为对符合构成要件之举动的『无价值判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一种形象化的表达方式。在此,『无价值判断』的主体并非单个人(甚至也非法官),而是法秩序自身。法官的判断至多只能是去领会法秩序所作的不法评价。但如果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这种表达方式的形象性,那就完全可以将违法性称为一种无价值判断。」

刑法规范是禁止性规范,依据其所处法秩序之地位,其仅调整也仅否定与其社会任务相悖的行为,如果将其任务定位为纯粹的法益保护,就是结果无价值,如果定位为行为调整,就是行为无价值。换言之,符合刑法规范的行为或者纯粹的引起结果的行为,就意味著无价值(至少在受谦抑性之宪法理论支配的刑事法创设的规范价值世界系如此)

ps:如果真的对某些概念很感兴趣,为什么不去自己做理论的考据与回溯,德文经典文献大多有汉译版,检索不是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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