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中有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兩個理論分歧,在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資料只是在解釋理論分歧,而沒有解釋所謂的「無價值」究竟是什麼價值。它是沒有討論價值,還是沒有驗證價值,還是怎麼?

就好像一直在解釋樹榦與樹葉的區別,卻從頭到尾沒有提樹枝,我想知道這個「樹枝」是什麼。


否定性評價的意思。

結果無價值,側重於對結果的否定性評價。

行為無價值,側重於對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無價值是從日語翻譯過來的,顯得比較拗口。其實可以理解為否定性評價的意思。結果無價值是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給予否定性評價,也就是認為具有違法性;行為無價值是行為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具有違法性,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就差不多可以替換成「惡」?


這個日式直譯噁心我很久了……別管它……明白是什麼意思就行。這種用語法學裡不少……


welzel《目的行為論導論》(人大陳璇教授翻譯)第23頁

「由於法秩序希望通過其規範及容許性規則創造出一個有價值的社會生活秩序,故違法地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破壞該有價值狀態的舉動。因此,我們經常將違法性稱為對符合構成要件之舉動的『無價值判斷』。我們必須認識到,這是一種形象化的表達方式。在此,『無價值判斷』的主體並非單個人(甚至也非法官),而是法秩序自身。法官的判斷至多隻能是去領會法秩序所作的不法評價。但如果我們已經認識到了這種表達方式的形象性,那就完全可以將違法性稱為一種無價值判斷。」

刑法規範是禁止性規範,依據其所處法秩序之地位,其僅調整也僅否定與其社會任務相悖的行為,如果將其任務定位為純粹的法益保護,就是結果無價值,如果定位為行為調整,就是行為無價值。換言之,符合刑法規範的行為或者純粹的引起結果的行為,就意味著無價值(至少在受謙抑性之憲法理論支配的刑事法創設的規範價值世界系如此)

ps:如果真的對某些概念很感興趣,為什麼不去自己做理論的考據與回溯,德文經典文獻大多有漢譯版,檢索不是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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