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對於經營許可、專營、專賣或者限制買賣、進出口、證券、期貨、保險或者資金支付結算等法律法規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員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20餘部司法解釋都對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做出了規定。

自非法經營入罪以來,我國有24類行為被各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認定非法經營罪。

陳曉薇律師團隊將非法經營行為總結如下表,方便查找核對:

以上內容為原創,僅供參考。


通俗點說,就是違反國家特許經營的限制,從事相關行業的行為。

最常見的比如:

未經許可經營煙草、食鹽、藥品。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在認定非法經營罪時,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還要注意區分非法經營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界限。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雖然也具有非法經營的特點,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自己所任公司、企業同類營業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從犯罪構成的要件上看,這兩種犯罪是有明顯區別的。

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1)非法買賣外匯20萬美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刑法條文規定的行為表現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1)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非法對匯票、本票、支票等進行支付、結算、承兌的行為,而非指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故單純發放高利貸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再發放高利貸的,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司法解釋規定的行為表現

1.非法買賣外匯

(1)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2)如果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適用第225條第(三)項

2.經營非法出版物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構成其他較重犯罪的除外),情節嚴重的

3.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

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外的傳銷行為

(1)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外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非法生產經營瘦肉精

(1)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6.非法經營食鹽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7.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哄擡物價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擡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8.擅自經營互聯網等業務

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9. 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0.非法使用POS機

(1)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 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11.非法經營煙草製品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製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2.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覈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介機構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成立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3.非法生產、銷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劑。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4.非法設置生豬屠宰場

(1)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 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5.以營利為目的的「網路水軍」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6.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器等無重的,成立非法經營罪

17.非法經營藥品: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8.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9.非法生產、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設施設備與軟體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體,情節嚴重的,依照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0.非法販賣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

出於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1.非法發放高利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

①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 次以上

②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2)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上述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3)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4)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5)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不嚴肅巴巴地說罪名啦,還是講個好玩的案例吧……

以前聽刑法課時候,老師講的一個案例,說大概好多年前,有個老頭,沒什麼文化,平常就倒騰點各種亂七八糟的小東西來買,維持生計,有一陣子,老頭覺得四六級英語考試蠻火的,進了一批英文雜誌,賣的很好,很受人們歡迎……

後來警察來了,把老頭連人帶貨全部帶走,原來老頭進的是英文的黃色書刊(大概是沒圖片的純文字的黃色文學書刊那類),審訊老頭吧,這老頭一臉懵逼,老頭也不認識英文,沒人告訴他這玩意兒是黃色書刊,只覺得賣得挺好,就進貨來賣……

這可讓公檢法蠻頭疼的,本來想定個販賣淫穢物品罪,可這罪名屬於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必須主觀上認識到了所販賣的東西是淫穢物品,但這老頭根本沒文化,一臉懵逼真的不知道,理論上是無罪,該釋放……可檢察院不甘心,拿出刑法,翻了翻,挑來挑去,挑了個罪名,最後老頭被判定,非法經營罪……

————————————忘了是聽哪個刑法老師講的啦,細節也記不太清了,上面的敘述憑回憶寫的,所以細節有出入的話,別當真哈。

  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應遵循以下步驟:

  首先要判斷行為是違反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或地方部門規定,還是違反國家規定;如若違反國家規定,再判斷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規定中的特定市場的准入制度。在這一前提下,再判斷行為侵犯市場秩序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情節嚴重,則屬於非法經營犯罪行為,如果情節一般,則是一般的違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這些物品多為與人民羣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同國家生活秩序緊密相連的物品。具體有金銀及其製品、軍工產品、火藥產品、煙草等。

  二是進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對象。此種對象應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為限。

  非法經營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限於直接故意。即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會擾亂市場秩序,卻仍希望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一般而言,行為人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的經營行為的非法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因素加以考察:

  1.是否是眾所周知的專賣產品;

  2.行為人的專業知識水平;

  3.行為人從事經營活動的經驗和閱歷;

  4.行為人是否因同樣的非法經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

  5.是否存在其他證據表明行為人瞭解國家有關專營、專賣以及禁止買賣經營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批准文件等規定。

  量刑標準

  l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恃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依本條願意是指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人不商」,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將會使許多沒有任何經營許可證(非經營者)的買賣物品和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的行為得不到懲處,因之,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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