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是否以被害人死亡为构成要件?是一种侵害犯还是 危险犯?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是的。


回答都是些什么。。。。。

间接故意是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放任发生决定了主观上的心态既不追求也不拒绝,而是对结果的认同和确认。

若发生危害结果,放任,此时,在主观上体现为对危害结果的认同,构成故意杀人

若不发生危害结果,放任,此时,在主观上体现为对危害结果不发生的认同,由于缺乏主观要件,不构成故意杀人。

综上,间接故意杀人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下面第一张图是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第二张图是间接故意与过失犯罪与危害结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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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里面有讨论间接故意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心累

间接故意 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上图,不想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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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我大致看了一下回答,大部分人将回答的重点聚焦在了间接故意上。而没有人对危害结果进行阐述。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有以下几种:1.抽象危险犯,即一个行为只要有一定的危险性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只要求有一点点危险性就构成。2.具体危险犯,即一个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要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在刑法条文中一般以「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来表现。3.实害犯,又称为结果犯,即一个行为必须导致严重后果才可以进行处罚。如生产、销售劣药罪。

这样将危害后果分三个不同的阶梯的意义在哪里呢?其实是刑法对不同行为导致的不同后果如何进行评价的问题。也就是为了平衡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有些罪刚有苗头就去打击可能会冤枉人,但是有些罪等既遂再去打击就晚了(典型就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它既遂那就革命成功了)。

因此综上所述,根据刑法条文,故意杀人罪是一个典型的具体危险犯,即生命权法益受到危险就可以构成。而具体危险也是一个危害结果。因此无论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都是如此。



没有危害结果的行为不是犯罪好吧,犯罪本来就是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和社会危害性组成的好吧。

危害结果包括抽象危险。抽象危险都没有怎么可能成立犯罪。

2019.2.16经题主提醒修改:结果危害性改成社会危害性


谢邀,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间接故意是采取放任态度,也是故意。也就是著手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要求被害人死亡。是否发生死亡结果,决定既遂和未遂

例如,甲将乙推下悬崖,乙摔成重伤没死,后来得不到救助而死,甲实施完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乙没有第一时间死去,但也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如果乙得到救助没有死,则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

但是如果主观心态是过失,则要求被害人死亡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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