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殺人,是否以被害人死亡為構成要件?是一種侵害犯還是 危險犯?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確實是的。


回答都是些什麼。。。。。

間接故意是可能發生+放任發生,放任發生決定了主觀上的心態既不追求也不拒絕,而是對結果的認同和確認。

若發生危害結果,放任,此時,在主觀上體現為對危害結果的認同,構成故意殺人

若不發生危害結果,放任,此時,在主觀上體現為對危害結果不發生的認同,由於缺乏主觀要件,不構成故意殺人。

綜上,間接故意殺人必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

下面第一張圖是間接故意的構成要件,第二張圖是間接故意與過失犯罪與危害結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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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裡面有討論間接故意的犯罪停止形態的,心累

間接故意 和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直接上圖,不想解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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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我大致看了一下回答,大部分人將回答的重點聚焦在了間接故意上。而沒有人對危害結果進行闡述。

危害結果在刑法中有以下幾種:1.抽象危險犯,即一個行為只要有一定的危險性如顛覆國家政權罪,只要求有一點點危險性就構成。2.具體危險犯,即一個行為所造成的危險要有一定的緊迫性和危害性,在刑法條文中一般以「足以造成嚴重後果」來表現。3.實害犯,又稱為結果犯,即一個行為必須導致嚴重後果纔可以進行處罰。如生產、銷售劣葯罪。

這樣將危害後果分三個不同的階梯的意義在哪裡呢?其實是刑法對不同行為導致的不同後果如何進行評價的問題。也就是為了平衡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有些罪剛有苗頭就去打擊可能會冤枉人,但是有些罪等既遂再去打擊就晚了(典型就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它既遂那就革命成功了)。

因此綜上所述,根據刑法條文,故意殺人罪是一個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即生命權法益受到危險就可以構成。而具體危險也是一個危害結果。因此無論是直接故意殺人還是間接故意殺人,都是如此。



沒有危害結果的行為不是犯罪好吧,犯罪本來就是行為的應受懲罰性和社會危害性組成的好吧。

危害結果包括抽象危險。抽象危險都沒有怎麼可能成立犯罪。

2019.2.16經題主提醒修改:結果危害性改成社會危害性


謝邀,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間接故意是採取放任態度,也是故意。也就是著手實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要求被害人死亡。是否發生死亡結果,決定既遂和未遂

例如,甲將乙推下懸崖,乙摔成重傷沒死,後來得不到救助而死,甲實施完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乙沒有第一時間死去,但也構成故意殺人的既遂。如果乙得到救助沒有死,則成立故意殺人的未遂

但是如果主觀心態是過失,則要求被害人死亡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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