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想走就走呗。


走正常离职呗,他又拦不住你,要么让他加薪。


老板不让你走,是用什么方法不让你走的呢?扣证件还是压工资?扣证件直接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是压工资,看你有没有签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那么就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三天打书面辞职申请(保险起见可以同时发送一个电子版的辞职申请到公司人事或老板的邮箱,以确定申请离职的时间)。如果没有签合同,建议要求补签合同,并按上述程序申请辞职(如果超过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双倍工资补偿)。


试用期的员工,你离职就能造成重大损失?你还真信了?那我劝你还是留下吧哈哈哈


谢邀。

这是个选择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法律上,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即可离职。

就选择而言,你可以按照有益于自己的原则权衡做出最后的决定。

祝好运。


决定走了

老板最后一次找我谈话说:你如果这时候选择离开,那我就怀疑你的人品了,没想到你是这样的人,你这样,以后你做设么都不会顺利的。

为啥感觉有点恶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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