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担保人被控制住了,大概二十天前被带走的,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消息。现在债权人似乎不是想要钱那么简单了,还要搞搞担保人,教训他。沟里翻船了,怎么破?我跟担保人,债务人都没啥关系,就是。。。我们两个月没法工资了,我难受


先还钱,这是第一步,态度好点和债权人谈,争取谅解,既然当初自愿为担保签字,也有有能力还款,那就老老实实吧。


不还钱跟是否构成诈骗罪没有任何关系。


担保制度即为了尽可能保障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简单说可以分为人保和物保。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在具体案件中,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责任承担方式和法律效果不同。从上述问题中,可以确定本案属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由于其他方面尚未提及,所以关于担保的具体形式和责任承担无法得到证实。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从而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基本上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时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

在《担保法解释》里有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也只是强调基础法律关系下各方民事责任的承担,而非人身自由的限制。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责任,如果债权人能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骗取利益,且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也可能上升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从目前问题的表述来看,基础法律关系尚不明确,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最终落实到哪种责任的承担也不清楚。无论前述的债权法律关系,还是担保法律关系,都不影响劳动者索要工资报酬,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有点乱,担保人被控制住了(题主不是担保人),债权人追究准备搞人(题主不是债权人),你和担保人,债务人都没关系(题主不是债务人),那题主在借贷关系中是谁?

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恶意不恶意真的不好说

我认识的担保人中,100个里有99个不会积极还款的……

毕竟不是我的用的钱,你让我来还,谁也不会开心,听口气似乎是民间借贷

那好办,法院见就是了

判多少赔多少,搞其他事情的话,另案处理


直接起诉他们,别的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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