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擔保人被控制住了,大概二十天前被帶走的,一直到現在也沒有消息。現在債權人似乎不是想要錢那麼簡單了,還要搞搞擔保人,教訓他。溝裏翻船了,怎麼破?我跟擔保人,債務人都沒啥關係,就是。。。我們兩個月沒法工資了,我難受


先還錢,這是第一步,態度好點和債權人談,爭取諒解,既然當初自願為擔保簽字,也有有能力還款,那就老老實實吧。


不還錢跟是否構成詐騙罪沒有任何關係。


擔保制度即為了儘可能保障和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利益,簡單說可以分為人保和物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在具體案件中,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其責任承擔方式和法律效果不同。從上述問題中,可以確定本案屬於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形,由於其他方面尚未提及,所以關於擔保的具體形式和責任承擔無法得到證實。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完全履行債務,從而追究保證人的擔保責任,基本上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屆滿時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也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

在《擔保法解釋》裏有規定,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規定也只是強調基礎法律關係下各方民事責任的承擔,而非人身自由的限制。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不同位階的法律責任,如果債權人能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騙取利益,且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也可能上升為刑事責任的追究。但從目前問題的表述來看,基礎法律關係尚不明確,無法得出確切的結論,最終落實到哪種責任的承擔也不清楚。無論前述的債權法律關係,還是擔保法律關係,都不影響勞動者索要工資報酬,維護自身權益(可以提起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有點亂,擔保人被控制住了(題主不是擔保人),債權人追究準備搞人(題主不是債權人),你和擔保人,債務人都沒關係(題主不是債務人),那題主在借貸關係中是誰?

擔保人承擔還款義務,惡意不惡意真的不好說

我認識的擔保人中,100個裡有99個不會積極還款的……

畢竟不是我的用的錢,你讓我來還,誰也不會開心,聽口氣似乎是民間借貸

那好辦,法院見就是了

判多少賠多少,搞其他事情的話,另案處理


直接起訴他們,別的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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