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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日前查知一件逃漏赠与税的案件,表示儿子于民国104年1月在台中买了一间房子,买价约新台币(下同)3800万元,从不动产买卖契约中得知,自备款约1800万元,2000万元来自银行贷款。但一年后的在105年1月,父亲替儿子还清2000万元房贷的行为,被国税局「视同赠与」,而追缴了178万元赠与税(计算方式:(2000-220【每年免税赠与额度】)×10%=178。新闻连结)。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先前柯P父母因拿出1000万帮柯P买房,而遭检举。最后北区国税局认定是借贷,因此柯P父母需补缴的不是赠与税,而是「利息收入税金」。(新闻连结

ㄟ,怎么中区国税局和北区国税局的认定结果完全不同?到底什么行为会被认定是赠与行为?何时应该缴赠与税呢?

民法上有关赠与的规定

民法上规定的赠与,指的是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对方也欣然接受的行为(民法第406条规定参照)。

而不管是中区国税局的父亲,或是柯P父母,帮儿子清偿房贷,基本上就是把自己的积蓄,直接存到儿子名下的房贷帐户中。虽然儿子们从头到尾都没有摸到这些存款,但儿子负债减少的情形,也是一种财产上利益。也因此,中区国税局认定父亲帮儿子缴贷款的行为,就是赠与。

主张非赠与行为的注意事项

而柯P父母虽然也做了帮柯P还房贷的动作,但因为柯P父母主张,事实上这是柯P向父母的借款,并且也提供了借款利息的汇款纪录做为佐证,才获北区国税局认定是借贷。(绝对、绝对不是因为柯P是台北市长的关系喔)

聪明的读者或许会问,如果中区国税局的父亲也同样主张这是儿子向父亲的借款,并提供相关的金流纪录,是否也有机会改缴税率较低的利息收入所得税呢?

请大家特别注意,国税局认定是否为赠与行为,不是只有单凭金流文件,也会考量客观的事实,例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中区国税局案件的儿子,因为父亲还房贷当时,儿子才研究所刚毕业,还在当兵,仅靠军中的微薄薪水,而不像柯P有稳定的收入,因此坚称2000万元房贷是借款,也未必能使国税局采信。

免税额220万元的计算基准

最后提醒大家,有关于赠与免税额220万元适用,是以赠与人在同一年度内,将各次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包括现金、股票等)累计加总,超过部分还是要课征赠与税。

举例来说,老王于107年分别赠与大儿子100万、二女儿100万、小儿子150万元,虽儿女们(受赠人)收到的赠与金额都没有超过220万元,但老王(赠与人)今年累积的赠与金额为350万(计算式:100+100+150=350),已经超过了每年赠与免税额度220万元。因此,老王还是会被国税局追征赠与税。

有道是「中华民国万万税」,千万别自行用错误的计算基准,幻想可以逃过国税局的追缴喔~

文章来源:文/赖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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