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看诊,问诊,医院,照护。(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财政部解释,申报扶养虽没有缴交倍扶养者的健保费,仍旧可以扣抵,对于申报户来说可以省费又省税。(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财政部放宽健保费扣除规定,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的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以被保险人眷属身分投保的全民健康保险费,可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列举扣除,且不受金额限制,今年报税时就可以适用,对于申报户来说是福音之一。

依据2007年财政颁布的解释令规定,纳税义务人列报保险费列举扣除额时,「被保险人」与「要保人」必须要在同一申报户内,才能列举扣除健保费,也就是说,保险必须是缴费者与扶养者必须是同一申报户,才能够列举扣除。不过财政部考量,健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健保费与个人的就医权益有关,也属于个人生活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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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财政部发布新的解释令,明定以眷属身分投保者,无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申报户,健保费均可以由纳税义务人申报扣除。会计师表示,财政部新解释令,也为民众在申报时再加一个福利,因为健保费大多是由收入较低的配偶来担任要保人,这样就可以缴交较低的健保费;但如果是由收入较高的子女来申报,又可以省较多的税。

举例来说,甲君健保是由其配偶乙君的眷属身份投保,但报税时甲君则是由儿子丙君申报扶养亲属,健保费也可以列入丙君申报扣除,对丙君来说具有省税的作用。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保险费,每人每年可享2.4万元的列举扣除额,但健保费没有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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