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新制中有一种例外情况,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等五种情形销售房地,即使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得按较低的20%税率课征所得税。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售房屋、土地,依持有期间在一年以内、超过一年未逾二年、超过二年未逾十年、超过十年,分别适用45%、35%、20%及15%税率,课征所得税。

不过,房地合一新制有例外情形,尽管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却不必按最高税率45%,或次高税率35%课征所得税,惟不少民众仍不清楚。

个人因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五种情形者,按较低的20%税率课征所得税。

这五种情形是:

一、个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后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等11条第3项规定的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二、个人依民法第796条第2项规定出售于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的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

三、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的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四、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

五、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纳税义务人若符合上述财部公告的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时,记得提示相关证明文件,并申报适用较低的20%税率课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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