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是一个关押在监狱中的犯人。1979年1月,当警官押着富兰克林在牙医诊所里治病时,他瞅准机会,抢了警官一把枪,劫持牙医助理逃跑。富兰克林跑到大街上,看到克里一家三口正在停车,于是他拿枪威逼克里交出车钥匙,克里猛地关上门,这时枪响了,克里中弹身亡,后来又有一声枪响。富兰克林又威胁克里的老婆和孩子交出车钥匙,他们都转身逃跑了,但他没有开枪。结果,富兰克林一无所获,午夜被缉拿归案。

富兰克林在乔治亚州的比柏县法院受审,此案为凶杀案,控辩双方都不持异议,焦点在于是有意杀人还是无意杀人。如果是有意杀人,就是谋杀罪,轻则无期徒刑,重则死刑;无意杀人则判刑会轻得多。在法庭上,检察官弗朗西斯指控富兰克林犯有恶意谋杀罪,富兰克林承认自己曾向受害人开了枪,但那是对关门的一种条件反射,开枪致人死命确系意外事故,而且他事后立即向官方坦白,并且逃跑时他没有伤害任何人。

如何来判断富兰克林是有意杀人还是无意杀人呢?美国刑法中涉及谋杀或凶杀时都以州刑法为准,乔治亚州法律规定:“预谋恶意非法致人于死便犯有谋杀罪,无论此恶意为明示还是隐含……如果当时面对并不很大的挑衅行为行凶,而且杀人的情况表明凶手心狠手辣,则有隐含的恶意。”在此案中不存在明示的恶意,关键是隐含的恶意如何判断?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为自己辩护,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法官具有解释法律以及保证程序正当的责任,陪审团根据被告的辩护、检察官的举证以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断。当陪审团对此案中富兰克林是否有隐含的恶意时,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需要法官对法律作出明确的解释。一审法官在此案的法律解释中有非常关键的一句存在争议:“精神正常和有辨别能力者的行为均假定是其意愿所致,但可以反驳这一假定。”这就是说,法庭可以假定被告富兰克林开枪时是有意杀人,虽然被告可以据理反驳这种假定或推论。陪审团接到上述指示后便退庭议事,大约一小时后,陪审团返回法庭,裁决富兰克林有罪。

富兰克林不服判决,他一直上诉至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富兰克林案中,一审法院偷梁换柱,改变了举证责任。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由检察官负责而不是被告,因为检察官代表了国家,掌握着优势资源,而被告处于弱势地位,这对被告是极为不公平的,为了弥补这种不公平,必须由检察官来举证。可是一审法官竟然先假定富兰克林是有意杀人,这样一来,必须由富兰克林来证明他自己当时无意开枪。

再说,假定被告有罪,然后让被告自证清白,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也不符合现代法治无罪推定的精神。最要命的是,本该由检察官举证的责任却由被告承担,政府逃避了责任,违背了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宪法条款,所以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推翻了陪审团的裁决。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在有陪审团的案件中,美国的法官并不负有审判责任,而是有另外的责任,他们都有两大责任:一方面要保持案件审理符合正当程序,另一方面必须在法庭上提供恰当的法律解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