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1 15:17:36)

转载▼一、基本观点:(一)联系的观点。1.含义:联系是指一切事物、现象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2.特征:⑴联系具有客观性。联系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本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以人的意志和主观认识为转移。⑵联系具有普遍性。任何事物内部和外部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都是相互联系著的各个要素、部分组成的复杂的系统。系统就是由事物内部相互联系著的各个要素、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⑶联系具有多样性。表现形式主要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本质联系与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⑷联系具有条件性。条件这一范畴指同特定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世界上任何联系都是有条件的。3.实践意义:⑴在工作中要把整体性原则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从普遍联系的总体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和功能。作为整体,系统是由部分组成的,但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系统整体的功能也不是部分功能的机械相加。要从整体与部分的有机联系中综合地、系统地把握事物,避免孤立地、片面地看事物,使工作取得最佳效果。⑵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体现事物本身的根本性质,决定事物一定要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要揭示和把握规律,就必须具体地分析事物的各种运动变化,从中发现事物的本质联系。4.防止错误倾向:注意联系的客观性、多样性、条件性问题,联系的普遍性并不等于随便任何事物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联系起来。(二)发展的观点。1.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必然得出世界是永恒发展的。因为相互联系包含著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2.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三)规律的观点。事物的联系和运动构成规律。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1.规律是本质的联系。2.规律是必然的联系。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也就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在事物运动发展的过程中,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3.规律是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重复出现。4.规律是客观的。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相反,人的意识活动本身则要受规律的支配。自然规律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也是客观的。人们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既要遵循自然规律,也要遵循社会规律。违背自然规律,就会遭到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和惩罚;违背社会规律,就不能实现人的活动所应有的价值,最终使人的活动归于失败。(四)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联系的根本内容是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之间的联系;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正是因为事物内部存在著矛盾的斗争和统一,事物才有自己的运动和发展。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转化而实现的。矛盾转化是指矛盾双方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是具体矛盾的暂时的或最终的解决和新旧矛盾的交替。矛盾的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研究和创造一定的条件,促成事物向进步的方向转化,这是革命者的任务。二、基本原理:(一)质变数变原理。1.质、量、度。⑴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事物的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区别是制定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⑵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⑶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它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不致混淆不同的事物;认识度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2.量变和质变。事物的发展是通过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展开的。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和新的质变,由此不断前进。⑴量变。即量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增减,场所的变更,或者是其成分排列组合的变化。⑵质变。即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突变或飞跃。3.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⑴量变和质变是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量变在前,质变在后,事物不通过量的积累和变化,就不会发生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限度就必然发生质的变化。⑵量变与质变又是相互转化的。质变打破了旧质对事物的量的限制,巩固了量变的成果,促成了新质的产生。在此基础上,事物开始新的量变。新的量变超出度的限度,就会发生新的质变。事物的发展就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事物经过这一过程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二)辩证否定原理。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在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中,辩证的否定是决定性的环节。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1.概念:肯定是事物中保持其存在的方面,它肯定这一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其他事物。否定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它破坏现存事物使之转化为其他事物。2.特征:⑴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呈现出相对静止状态;当否定方面不断发展壮大,上升到主导地位时,促使事物自己否定自己,事物发生质变,转化为他事物。⑵肯定和否定是统一的。①互相依赖。一方面,没有离开否定的肯定,一个事物肯定自己是这个事物,也就否定自己是别的事物,所以肯定也就是否定;另一方面,没有离开肯定的否定,否定不是把某个事物化为乌有,而是改变这个事物存在的形态,对这种形态的否定,也就是对与它对立的另一种形态的肯定,所以否定也就是肯定。②互相渗透。一方面,肯定中包含著否定,因为事物要维持自身存在,必须通过运动过程才能实现,而运动即是对自身的否定;另一方面,否定中包含著肯定,因为否定必须通过吸取和依靠现有事物的某些积极因素才能实现,而这正是对事物的肯定。3.辩证的否定观。否定是事物内在矛盾所引起的自我否定;否定是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是包含肯定的否定,作为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否定就是扬弃,即既克服又保留。与辩证否定观相对立的形而上学否定观则认为,否定是外在的否定、主观任意的否定;否定是绝对的否定,是不包含肯定的否定,这就既割断了事物的联系,又使发展中断;它的信条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4.否定之否定原理。辩证的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从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方向是前进上升的,道路是迂回曲折的,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所以辩证的否定,不仅是事物内部联系的一个辩证因素,即与肯定因素既对立又统一的因素;也不仅是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过程中的一个辩证环节,即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它还是事物发展全过程中的一个辩证阶段,它使第二次否定也就是否定之否定有可能或将有可能发生,从而成为事物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可见,辩证的否定包含著十分丰富的内容。(三)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原理。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过程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1.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上升的。因为,事物在发展过程中,每一次否定都是新事物战胜旧事物的过程;新事物既克服旧事物的消极的因素,又保留了旧事物的积极的因素,并在新质基础上不断改变和提高,实现了事物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2.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因为事物经过两次否定,出现一个周期,在形式上仿佛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否定因素开始时总是比较弱小,处于被支配地位,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要经历反复斗争的曲折过程;在特定条件下,新事物还可能失败,出现暂时的倒退。(四)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1.矛盾:矛盾即对立统一,是指事物内部两个方面既统一、又对立的关系。矛盾的基本属性是同一性和斗争性。2.矛盾的同一性: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处在一个统一体中,它们彼此依赖,互为存在的前提。第二,矛盾的双方相互贯通。这是指矛盾的双方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交织与相互渗透,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3.矛盾的斗争性: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即矛盾双方相互反对、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性质,它体现了矛盾双方的差别性和对立性。4.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第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相互联系。认识事物必须在矛盾的对立性中把握同一性,在矛盾的同一性中把握对立性。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对立和同一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相互联系,不能分离。第二,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贯穿在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矛盾的同一性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它随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事物的运动与发展是矛盾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的辩证统一。(五)内因外因原理。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著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甚至暂时改变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它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六)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矛盾著的事物及其每一个侧面都各有其特点。两者的关系是: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任何事物不但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共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当中。而矛盾的特殊性、个性中则包含了普遍性、共性。2.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特殊、个别的事物是丰富复杂的,普遍性、共性只是个别事物中的一部分、一方面,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包括在一般之中。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下是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个场合下则变为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七)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原理。主要矛盾是在诸多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于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反之,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的:1.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主要矛盾规定和制约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解决了,其他矛盾也就比较容易解决,抓不住主要矛盾,就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另一方面,非主要矛盾也影响和反作用于主要矛盾,非主要矛盾解决好了,可以促进主要矛盾的解决,非主要矛盾解决不好,可以延缓主要矛盾的解决。必须恰当地处理非主要矛盾,才有利于主要矛盾的解决。2.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唯物辩证法关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原理告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重点解决主要矛盾,同时也不能忽视非主要矛盾。注意和防止在解决主要矛盾即主要倾向时,忽视被掩盖的另一种倾向。对于次要矛盾和次要问题,既不能当做主要矛盾和问题,也不能忽视或加以掩盖。主次矛盾发生转化时,注意工作重点的转移。(八)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原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在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是在矛盾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的关系也是辩证的: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互易其位、相互转化。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的原理告诉我们: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必须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与发展方向,从而能够正确地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另外,也不能忽视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九)「两点论」和「重点论」原理。唯物辩证法关于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的原理要求我们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在实际工作中抓中心环节,用重点推动全盘。(十)必然与偶然原理。马克思主义决定论认为,事物的联系和发展遵循著某种必然规律,而这种必然规律要通过各种偶然形态表现出来。这些偶然形态并不违背必然规律,但包含有必然规律所不能预先决定的内容。这种以决定性为基础,同时也包含非决定性因素的决定论,就是辩证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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