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位回答的挺明确了,这里换一个角度考虑

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既然是不作为犯,那么主体就必须要有作为的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合法配枪的主体在丢失枪支后有如实汇报的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非法持枪的人有丢失枪支后汇报的义务。

为什么不作如此规定呢?就好像不给小偷设立行业协会,不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行为准则一样的道理。


这个问题很简单

首先明确一下身份犯的含义,身份犯就是具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单论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是没有特殊的限定。也就是说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在某一些罪名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施,就是只有犯罪主体具备某一类条件才能够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否则就不构成此罪,而构成彼罪甚至有可能是无罪。

其次,再来看一下这个罪名,丢失枪支不报罪,先明确一下,我国枪支弹药的持有主体。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所以说,只有这些人才合法拥有公务枪支。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恰恰就是依法持有公务用枪的人员,也就是上述的这些人。而若并不是依法持有公务枪支的人,先无论其是否丢失,本身就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不构成本罪。

所以说,丢失枪支不报罪属于身份犯


对非法持枪的人说:你们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枪支,千万不能弄丢了,万一丢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你就犯了丢失枪支不报罪。

身份犯,顾名思义,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实行的犯罪。如果不具有特定身份,即使有相同的行为,也不大可能犯这种罪。

什么样的人有可能丢失枪支不报?肯定是那些持有枪支的。而在我国,只有特定人员可以持有枪支,其他人如果持有枪支,就是违法犯罪。

也就是说,这个罪名,只能针对合法持枪人员,不能针对非法持枪人员。否则就等同于承认那些人持枪合法。

而且,这里面有个潜在的前提,即,如果丢失枪支马上报告,就不是犯罪。

如果这不是身份犯,就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些非法持枪的人,丢失枪支以后,他们及时去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样的话,就不会犯这个罪。

但是,他们却给有关部门提供了他们非法持枪的线索,也就是说,他们自首,自己犯了非法持枪罪。如果不报,他们非法持枪就不会被发现。

总而言之,如果规定这不是身份犯,是没有意义的。


谢邀。中国禁枪,你想想,都谁能够持枪呢?


因为合法配枪的人是有义务上报的,这些人是具有特定身份的。


只有警察及有资格配枪的人才能构成,这就是身份犯的身份


因为只有拥有一定身份职务的人才可能合法地拥有枪支啊~


首先要清楚什么是身份犯,简单讲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构成罪名的是身份犯。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合法拥有枪支的特定主体设定的,为的就是禁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导致枪支弹药的泛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