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幾位回答的挺明確了,這裡換一個角度考慮

丟失槍支不報罪,屬於典型的純正不作為犯,既然是不作為犯,那麼主體就必須要有作為的義務。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了合法配槍的主體在丟失槍支後有如實彙報的義務,但是並沒有規定非法持槍的人有丟失槍支後彙報的義務。

為什麼不作如此規定呢?就好像不給小偷設立行業協會,不給黑社會性質組織制定行為準則一樣的道理。


這個問題很簡單

首先明確一下身份犯的含義,身份犯就是具有某種特殊身份的人所實施的犯罪。單論自然人犯罪主體,一般是沒有特殊的限定。也就是說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但是,在某一些罪名則要求犯罪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施,就是隻有犯罪主體具備某一類條件纔能夠實施這一犯罪行為,否則就不構成此罪,而構成彼罪甚至有可能是無罪。

其次,再來看一下這個罪名,丟失槍支不報罪,先明確一下,我國槍支彈藥的持有主體。根據《槍支管理法》規定: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所以說,只有這些人才合法擁有公務槍支。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主體恰恰就是依法持有公務用槍的人員,也就是上述的這些人。而若並不是依法持有公務槍支的人,先無論其是否丟失,本身就已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並不構成本罪。

所以說,丟失槍支不報罪屬於身份犯


對非法持槍的人說:你們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槍支,千萬不能弄丟了,萬一丟了,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否則你就犯了丟失槍支不報罪。

身份犯,顧名思義,只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實行的犯罪。如果不具有特定身份,即使有相同的行為,也不大可能犯這種罪。

什麼樣的人有可能丟失槍支不報?肯定是那些持有槍支的。而在我國,只有特定人員可以持有槍支,其他人如果持有槍支,就是違法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罪名,只能針對合法持槍人員,不能針對非法持槍人員。否則就等同於承認那些人持槍合法。

而且,這裡面有個潛在的前提,即,如果丟失槍支馬上報告,就不是犯罪。

如果這不是身份犯,就會出現這種情況:那些非法持槍的人,丟失槍支以後,他們及時去向有關部門報告,這樣的話,就不會犯這個罪。

但是,他們卻給有關部門提供了他們非法持槍的線索,也就是說,他們自首,自己犯了非法持槍罪。如果不報,他們非法持槍就不會被發現。

總而言之,如果規定這不是身份犯,是沒有意義的。


謝邀。中國禁槍,你想想,都誰能夠持槍呢?


因為合法配槍的人是有義務上報的,這些人是具有特定身份的。


只有警察及有資格配槍的人才能構成,這就是身份犯的身份


因為只有擁有一定身份職務的人才可能合法地擁有槍支啊~


首先要清楚什麼是身份犯,簡單講特定的主體纔可以構成罪名的是身份犯。這個罪名主要是針對合法擁有槍支的特定主體設定的,為的就是禁止他們利用自己的身份導致槍支彈藥的泛濫對國家和社會造成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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