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並不想討論法理人情等,我就想讓專業的法師們講講如果是這種情況,在絕對公正且沒有任何阻力的情況下,會怎麼判刑?


謝邀!很抱歉,作為學生目前還停留在初級階段,不敢妄論量刑。不過難得被邀請,就不負責任地妄論一下吧。

以下結論基於我找到的新聞已經展現出案件全貌的假設。

本案是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既遂,具有坦白情節。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法定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具有坦白情節,法定可從輕或減輕(本案沒有因為坦白避免特別嚴重後果,不適用減輕)。

綜合看,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條件可宣告緩刑。我認為,最終判三緩三即可達到罪刑相適應——即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彷彿當了一回法官,好爽!)

妄論結束,臉已捂好,打吧。


謝邀。按題主要求,做純法律分析。按網上能看到的資料,可定故意殺人罪沒跑了,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七條,雖不具備前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然後打一下 @憤怒的藤藤菜 的臉,果然是經常掛科的法學生,宣告緩刑的條件要同時滿足兩個:1、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的。2、符合以下情節: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而故意殺人即使是情節較輕,也要判3年以上,且沒有法定減輕情節,哪來緩刑。(好了不哭不哭,叔叔給糖喫)綜上所述,該案有可能(極有可能)判處3~10年的有期徒刑,畢竟考慮社會危害性和當事人的主觀惡性,都可以認為是情節較輕的。然後加上可以從輕的坦白情節,判處4~6年這個樣子應該是比較合理的。另外為準備司考的孩子總結一下:法定應當減輕只有3種: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和犯罪中止。

法定應當從輕: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燒殺淫掠傷販爆投(以前司考背誦口訣);2、已滿75周歲過失犯罪;3、從犯;4、坦白時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或如實交代對於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5、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

=========補充分割線===============================並不是說故意殺人就一定不能判緩刑,如評論中憤怒的藤藤菜所說,刑期是包含本數的,所以判3年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宣告緩刑的。為大家展現一個案例:案號:湘高法刑終字43號

劉雙故意殺死施虐丈夫被判緩刑案

  問題提示: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妻子從原家庭暴力受害人被迫轉為加害人,以暴制暴殺死丈夫,對其適用刑罰時應考慮哪些因素才能體現我國刑法罪刑相當的原則?  【要點提示】  因被害人對被告人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應與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區別對待。對被告人量刑時不僅應考慮其涉案行為,還應考慮其長期的受暴史和長期無法擺脫家庭暴力所產生的絕望和無助。這樣的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是情節較輕的犯罪。與此同時,還要考慮到被告人以暴制暴行為指向的惟一性,即:只針對被害人,不針對其他人。其人身危險性較小。適用緩刑不僅不會危害社會,而且有助於其子女的撫養,減少其子女因失去家庭管教而誤入歧路的可能性,維護社會穩定。  【案例索引】  一審: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長中刑一初字0135號(2006年12月7日)

  二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終字43號(2007年2月13日)

  【案情】  公訴機關: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上訴人):劉雙。  2000年,被告劉雙與被害人張某某1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張某某1好逸惡勞,且經常酗酒,全家靠劉雙打工維持生計。張某某1酒後常打罵劉雙。劉雙無法忍受,曾經多次提出離婚,均遭張某某1激烈反對,並以報復劉雙及其孃家人相威脅。2006年7月26日晚11時許,張某某1酒後來到劉雙打工的客棧,無端責罵劉雙有外遇,並用木凳砸她的背部,爾後把她按在牀上掐住其脖子,還把汽油淋滿她全身,拿出打火機準備點火,揚言要燒掉客棧,劉雙趁其不備搶走了打火機,並報警,望城縣新城派出所幹警接警後迅即到現場進行了調處平息,張某某1酒醒後才離開。張某某1的父母獲悉後和張某某1的朋友一起趕來規勸張某某1回家,未果。張某某1的父母和劉雙只得返回長沙市開福區蔣家壠張某某1父母住處。2006年7月27日下午4時許,張某某1再次在外酗酒後又回到父母住處,見劉雙正在臥室睡覺,張某某1即走進臥室,反鎖了房門,爾後責罵劉雙不該報「110」,想要他死,並揚言要燒掉房子,把劉雙從三樓丟下去。他爬上牀卡住劉雙脖子,打罵劉雙一陣後便熟睡在牀上。劉雙坐在牀邊想起張某某1對自己的打罵虐待,離婚又不能,心中怨恨絕望,產生了殺死張某某1的念頭。劉雙當即從牀邊的書桌上拿起一個手機充電器,將充電器的電線勒住張某某1的脖子致張某某1當場死亡。當日下午5時25分,劉雙在被害人伯父張某某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審判】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雙因長期遭其夫打罵而心存怨恨,採用電線勒頸的方法,非法剝奪其夫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劉雙案發後能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劉雙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犯罪,被害人張某某1在本案起因上有重大過錯,故可對劉雙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雙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劉雙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劉雙殺人犯罪是在遭受家庭暴力,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情況下採取的過激行為,且有自首情節,其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低,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法院無異。2007年2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劉雙取保候審。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鑒於二審期間,被害人張某某1的父母主動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劉雙從輕處罰,並考慮到子女撫養等社會問題,體現刑罰的社會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維持長沙市一審法院關於上訴人劉雙定罪部分的判決,撤銷其量刑部分的判決,改判劉雙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評析】

  一、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對劉雙行為的定性沒有異議,但對量刑的法律適用存在分歧。本案量刑是適用從輕處罰,或是減輕處罰,還是適用情節較輕的相應處罰,關鍵是要把握好正確的司法理念。本案二審法院的刑罰適用是正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主要包括當場基於義憤的殺人,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基於被害人請求的殺人,以及「大義滅親」的殺人,等等。在我國,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非經人民法院依照嚴格法律程序作出的死刑判決,不得被剝奪,即我國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死他人。具體到本案,被告人劉雙是在不堪忍受其丈夫即被害人張某某1長期家庭暴力虐待,而導致的殺人案件,我國法律一貫禁止「以暴制暴」,毫無疑問,被告人劉雙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本案量刑的法律適用問題,應與普通殺人案件區別對待,不但要重視法定處罰情節,還必須重視酌定處罰情節。  關於「情節較輕」的認定,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被害人有過錯,因為被害人有過錯的殺人和無過錯的殺人,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殺夫案中,被害人的過錯是十分明顯的,本案被害人張某某1過錯較為典型,在案發當天有殺人未遂的情節,在量刑中要予以充分考慮。  第二,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殺夫的動機可以反映其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較輕。在審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殺夫案時,不能僅看被告人當時的某一行為,而應結合其遭受家庭暴力的時間延續性。本案被告人劉雙長期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更有甚者,案發當日凌晨,被害人有殺人未遂的違法犯罪行為,案發時被害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劉雙感覺無助絕望而產生殺人動機,據此,可以作為認定屬於情節較輕的殺人的理由。  第三,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殺夫案是一種特定的殺人案,應把它和一般的殺人案件加以區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殺夫是在特定情景下引發的,不會引起再次犯罪。本案被害人的父母還向法院提出對劉雙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口頭和書面請求。  基於劉雙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案屬於較典型的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案件,二審法院鑒於被害人的父母已對劉雙給予諒解,並考慮今後子女的教育撫養等社會問題,對被告人劉雙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法律規定。  該案結合實際情況,積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體現了省刑、慎刑的刑罰思想,有力維護了婦女合法權益,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諧家庭,為審理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探索了一條新路徑。同時,也達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律」是冷漠而無知的,沒有資格評判千變萬化的人性。

按照本初的人性,該男子「無罪」。

按照理想的人性,該男子「該死」。此外,如果仔細看報道,就知道該男子所謂的「照顧」腦癱妻子,不過是把妻子當作一頭不通人性的家畜在養著罷了!這就是人性!

會判15年。至於辛苦不離不棄28年,不會被作為減刑的依據。而且還得是自首,否則判的會更重。至於說為了妻子解脫,自己死後妻子會成為社會負擔等辯解是荒謬的,這樣的行為是惡劣,嚴重的,鑒於自首因此判刑15年。

以上出自前幾天的宣判案件。16歲腦癱女兒被哈爾濱一父親殺死判刑15年。父親為女兒付出了很多,家徒四壁,兩次離婚,最後酒後勒死女兒。法院就是這麼判的。評論都是判的太重,因為和威脅幼童嫖宿幼女等惡性案件比判的重。
我就是忍不住想過來推薦一部電影。。。Amour 不要打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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