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1岁的李某是某高校的学生。2018年某日,李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柜员机取款时,发现他人将农村信用社银联卡遗忘在该柜员机中,且卡的背面还写有持卡人姓名和密码,李某顿起贪财之念,他没有将卡交给银行等部门和寻找失主,而是通过查询去另外一家银行,在柜员机上持该卡取款4次,共计人民币1万元。次日,李某又在自己所在学校内的邮政储蓄柜员机持该卡取款3次,共计人民币5千元,在中国银行柜员机取款5次,共计人民币8600元。同年,李某再次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柜员机查询该卡余额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将所取赃款33600元全部退还失主。

希望有时间的大佬们能帮忙解答一下呀,同学们在讨论时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各执一词,特来知乎提问寻找答案,谢谢~


谢邀。

呆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年,我们先看一下刑法法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最后,有的童鞋可能会说题主所述案情李某使用的是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好的,我们最后看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综上所述,李某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并使用的行为,是典型的冒用信用卡行为,应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才构成盗窃罪。


在判断这个问题时,首先我们应明确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信用卡诈骗罪其实是纯粹的诈骗罪的另一种形态,因此它也包含了诈骗罪的某些特征,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一种错误认识,进而按照诈骗人的指示处分自己的财物。敲重点!!!!是要被害人有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这是诈骗和盗窃之前区分的重点,反观盗窃罪,它并不包含这一点。

试想一下你的银行卡丢失了,被他人捡到,而且密码也被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然后他利用你的信用卡到取款机取款,取款肯定要通过密码认证,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到的密码取得了财物。本来取款机是通过密码和信用卡对是否是持卡人本人进行验证,而这两点都被诈骗人取得了,因此就给银行系统一个错觉,即诈骗人就是本人这么一个虚假现象,进而将卡内财物支付给诈骗人。

不知道这么讲,你能不能听懂,一般两种罪确实是容易被混淆,实在不行你就记住最高法关于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了盗取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为视为信用卡诈骗。


谢谢邀请!

本人观点是此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情况,即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是特殊罪名,所以信用卡诈骗罪要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要满足诈骗罪中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的要件。

问题中,犯罪嫌疑人每次取钱都是使用的自动提款机,自动提款机不可能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就无法满足诈骗罪要件,不满足要件自然无法构成诈骗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使用自动提款机取款,而是到人工柜台的话,就符合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就构成诈骗罪。

反而是,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别人银行卡中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其盗窃的金额是已取出的金额,不是银行卡中总共的金额。


很多人没说道点上

判定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先要认定拿到信用卡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

根据司法解释

如果认为拿到银行卡是侵占行为应当定信用卡诈骗

如果认为拿到银行卡是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题主描述的不是很清楚,私以为atm机上的卡如果没被吞,说明卡的主人还没走远,随时可以回来取,这个行为应该属于盗窃,那么应当定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而且还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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