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1歲的李某是某高校的學生。2018年某日,李某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櫃員機取款時,發現他人將農村信用社銀聯卡遺忘在該櫃員機中,且卡的背面還寫有持卡人姓名和密碼,李某頓起貪財之念,他沒有將卡交給銀行等部門和尋找失主,而是通過查詢去另外一家銀行,在櫃員機上持該卡取款4次,共計人民幣1萬元。次日,李某又在自己所在學校內的郵政儲蓄櫃員機持該卡取款3次,共計人民幣5千元,在中國銀行櫃員機取款5次,共計人民幣8600元。同年,李某再次到農村信用合作社櫃員機查詢該卡餘額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將所取贓款33600元全部退還失主。

希望有時間的大佬們能幫忙解答一下呀,同學們在討論時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各執一詞,特來知乎提問尋找答案,謝謝~


謝邀。

獃子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首年,我們先看一下刑法法條: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次,我們再看一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最後,有的童鞋可能會說題主所述案情李某使用的是借記卡,不屬於信用卡。好的,我們最後看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綜上所述,李某屬於拾得他人信用卡後並使用的行為,是典型的冒用信用卡行為,應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果是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才構成盜竊罪。


在判斷這個問題時,首先我們應明確這兩個罪的構成要件。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詐騙,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信用卡詐騙罪其實是純粹的詐騙罪的另一種形態,因此它也包含了詐騙罪的某些特徵,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產生一種錯誤認識,進而按照詐騙人的指示處分自己的財物。敲重點!!!!是要被害人有處分自己財物的行為,這是詐騙和盜竊之前區分的重點,反觀盜竊罪,它並不包含這一點。

試想一下你的銀行卡丟失了,被他人撿到,而且密碼也被其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了,然後他利用你的信用卡到取款機取款,取款肯定要通過密碼認證,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到的密碼取得了財物。本來取款機是通過密碼和信用卡對是否是持卡人本人進行驗證,而這兩點都被詐騙人取得了,因此就給銀行系統一個錯覺,即詐騙人就是本人這麼一個虛假現象,進而將卡內財物支付給詐騙人。

不知道這麼講,你能不能聽懂,一般兩種罪確實是容易被混淆,實在不行你就記住最高法關於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釋,其中明確規定了盜取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為視為信用卡詐騙。


謝謝邀請!

本人觀點是此種行為構成盜竊罪。

理由如下: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情況,即詐騙罪是一般罪名,信用卡詐騙罪是特殊罪名,所以信用卡詐騙罪要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要滿足詐騙罪中受騙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交付財物的要件。

問題中,犯罪嫌疑人每次取錢都是使用的自動提款機,自動提款機不可能受騙而自願交付財物,就無法滿足詐騙罪要件,不滿足要件自然無法構成詐騙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使用自動提款機取款,而是到人工櫃檯的話,就符合受騙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的構成要件,就構成詐騙罪。

反而是,犯罪嫌疑人祕密竊取別人銀行卡中的財物,構成盜竊罪。

其盜竊的金額是已取出的金額,不是銀行卡中總共的金額。


很多人沒說道點上

判定是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先要認定拿到信用卡的行為是侵佔還是盜竊,

根據司法解釋

如果認為拿到銀行卡是侵佔行為應當定信用卡詐騙

如果認為拿到銀行卡是盜竊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題主描述的不是很清楚,私以為atm機上的卡如果沒被吞,說明卡的主人還沒走遠,隨時可以回來取,這個行為應該屬於盜竊,那麼應當定盜竊罪


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財產,而且還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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