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一个四肢全断肌无力的患者,一个不满14岁的女性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幼女用张三的社交账号收费传播了两人的隐晦视频,播放量超过10w,幼女在gc时突发心脏病死亡,问张三犯了什么罪


张三没有犯罪。

根据题目设定,张三四肢全断而且肌无力,同时根据题目设定,是女性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所以可以断定,张三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没有阻止犯罪的条件。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属于强奸罪,根据设定张三并没有以任何手段强迫妇女与他发生关系,也没有任何与幼女发生关系的主观故意和条件,所以张三不存在强奸罪一说。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但是我看了下 @由自 写的回答,觉得他说的比我有道理。

至于传到网上被人点击收费观看,这个与张三无关。根据题目设定,直播是女性开启的,即使是用张三的社交账号。该女子触犯了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由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加上已经死亡,所以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女子在实施强奸行为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和张三无关,张三根据设定是强奸罪的被害者加上重度残疾,没有对女性实施救助的条件和义务,所以也不构成任何犯罪。

所以最终结论是,张三无罪,女子犯了猥亵罪和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但是由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而且已经死亡,所以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话说问这种问题的心理要有多黑暗啊?


哎呦,带法学家竟然把自己认为自己精通刑法学的评论删除了,厉害了厉害了!这不埋没了一位法学界的奇才吗?太可惜了,太可惜了,唉,是吧,啊?带法学家?我们都是法盲,还是宁牛!宁说宁做我老师不委屈我,是啊是啊,宁太牛了!真后悔没早认识宁!是吧 @Deckard Cain ,在宁面前,我太渺小了!还是宁这种学前教育出身的刑法学家厉害 ,还请多多找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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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Deckard Cain 的驳斥,对,就是这个人,有兴趣的可以去围观一下它的所有回答。这是这个人的主页(你可以马上换名字,换头像,注销账号)https://www.zhihu.com/people/9e9d25f09acd1892d322398af0dc6880

详细资料截图

这是它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你可以马上修改答案)https://www.zhihu.com/answer/1140065536

它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截图

被模板了?我骄傲!

对它的回答逐条进行驳斥:

一:我说的是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而不是强奸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男性。你这属于给自己加戏,为了反驳而反驳。

二:我表达的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年龄」而不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强奸故意」。行为人是否存在「强奸故意」与是否「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没有关系。另外,14周岁是刑法规定的,在前;12周岁的界限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在后。而且,这两者根本不是在描述同一件事情。请仔细阅读,不要为了反驳偷换概念,不择手段。

三:不满、未满、已满、以上、以下 均属于法律用语。法律来源于日常生活。即便你真是个法学生,也不要以为自己学了法就多了不起,觉得法律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何况也不一定是个学法的,可能参加过法考培训班~相关司解内容。请自行查阅司法解释。

四:「姑且认为。。」,我只是结合题目中描述的内容分析案情中可能存在的一种情况,不是进行判决。还教我「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感谢赐教!只不过有个疑问,你反应这么激烈?家里有干过这种事的?

五:期待可能性是客观责任要素,应该在责任层面进行判断。不法层面只考察是否存在行为、是否存在结果,是否存在与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是你自己说的。

六:我在回答中明确指出了,「不能将女方的死亡结果归属于张三」,并没有说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请你仔细阅读。

七:对于「另外」的内容,参考 五。

八:你到底是来回答问题的,还是来挑衅的?如果是来挑衅的,不好意思,忙,没时间和你扯。在你以往的回答中,自称自己「精通」刑法,请你给出自己的答案。

九:作为一个自称是法学生的人,尊重别人隐私懂不懂?

十:有本事别删评论,来驳我啊。以为删了评论就没事了?

十一:llm也好,jd也罢,总比你这种不学无术要好。

十二:你可以马上换名字,换头像,注销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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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结论:张三不构成犯罪

分成两部分分析。

强奸部分

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不可能成为强奸罪中奸淫部分的实行犯,只能成为暴力、胁迫部分的实行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男方主动还是女方主动,无论男方有无强奸故意,男方都构成强奸罪(因为未履行阻止义务,系不作为犯),因为性处分年龄的下限是14周岁。争议点主要在于是否需要男方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根据2013年最高法的对此问题的司法解释,由于现代社会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早,不容易通过容貌直接辨认对方年龄,所以规定:女方不满12周岁的,不需要男方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构成强奸罪;12周岁以上的,要根据对方的言语表达、举止动作进行具体分析,此时要求对方明知。

对本案而言,因为女方的年龄不详,不能判断是否需要张三明知。姑且认为他明知,在不法层面张三成立犯罪。但是,因为他有生理缺陷,直接导致他不能躲避,所以此时不能期待张三像正常人一样履行阻止义务,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却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张三不成立强奸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和女方死亡部分

女方利用张三的社交网站的账号发布视频,即账号的实际占有人为女方,客观层面,张三没有实施传播行为,也不是他主导了结果的实现,主观上也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所以张三不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女方的死亡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根据客观归责理论。1- 行为人创设或者升高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2- 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 3- 危险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张三没有创设或者升高对方死亡的危险。所以不能将女方的死亡结果归属于张三。

综上:张三无罪。


这跟罗翔老师的张三不是一个张三吧?罗翔老师会编这么无厘头的问题?

张三被强奸了,但是男性不是强奸罪保护的对象,所以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

张三的网路账号被盗用了,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类型的犯罪,但是嫌疑人不到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

至于张三,都已经让你写的这么惨了,你还想让他构成犯罪?


等等,大名鼎鼎的法外狂徒张三现在都落到这地步了?


无行为即无犯罪,

张三连身体自由的行为都没有,他没有任何身体活动的可能。也没有利用幼女来强奸自己的行为,

从详情中,我也没找到张三有任何危害行为的存在。

连危害行为都没有,谈什么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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