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是一個四肢全斷肌無力的患者,一個不滿14歲的女性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在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幼女用張三的社交賬號收費傳播了兩人的隱晦視頻,播放量超過10w,幼女在gc時突發心臟病死亡,問張三犯了什麼罪


張三沒有犯罪。

根據題目設定,張三四肢全斷而且肌無力,同時根據題目設定,是女性強行與其發生關係,所以可以斷定,張三沒有主觀犯罪故意,也沒有阻止犯罪的條件。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屬於強姦罪,根據設定張三並沒有以任何手段強迫婦女與他發生關係,也沒有任何與幼女發生關係的主觀故意和條件,所以張三不存在強姦罪一說。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但是我看了下 @由自 寫的回答,覺得他說的比我有道理。

至於傳到網上被人點擊收費觀看,這個與張三無關。根據題目設定,直播是女性開啟的,即使是用張三的社交賬號。該女子觸犯了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罪,但是由於年齡未滿十八週歲加上已經死亡,所以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女子在實施強姦行為中突發心臟病死亡和張三無關,張三根據設定是強姦罪的被害者加上重度殘疾,沒有對女性實施救助的條件和義務,所以也不構成任何犯罪。

所以最終結論是,張三無罪,女子犯了猥褻罪和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罪,但是由於年齡未滿十八週歲而且已經死亡,所以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話說問這種問題的心理要有多黑暗啊?


哎呦,帶法學家竟然把自己認為自己精通刑法學的評論刪除了,厲害了厲害了!這不埋沒了一位法學界的奇才嗎?太可惜了,太可惜了,唉,是吧,啊?帶法學家?我們都是法盲,還是寧牛!寧說寧做我老師不委屈我,是啊是啊,寧太牛了!真後悔沒早認識寧!是吧 @Deckard Cain ,在寧面前,我太渺小了!還是寧這種學前教育出身的刑法學家厲害 ,還請多多找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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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對@Deckard Cain 的駁斥,對,就是這個人,有興趣的可以去圍觀一下它的所有回答。這是這個人的主頁(你可以馬上換名字,換頭像,註銷賬號)https://www.zhihu.com/people/9e9d25f09acd1892d322398af0dc6880

詳細資料截圖

這是它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你可以馬上修改答案)https://www.zhihu.com/answer/1140065536

它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截圖

被模板了?我驕傲!

對它的回答逐條進行駁斥:

一:我說的是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性,而不是強姦行為的行為人只能是男性。你這屬於給自己加戲,為了反駁而反駁。

二:我表達的是不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年齡」而不是行為人是否具有「強姦故意」。行為人是否存在「強姦故意」與是否「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沒有關係。另外,14周歲是刑法規定的,在前;12周歲的界限是司法解釋規定的,在後。而且,這兩者根本不是在描述同一件事情。請仔細閱讀,不要為了反駁偷換概念,不擇手段。

三:不滿、未滿、已滿、以上、以下 均屬於法律用語。法律來源於日常生活。即便你真是個法學生,也不要以為自己學了法就多了不起,覺得法律能脫離社會獨立存在?何況也不一定是個學法的,可能參加過法考培訓班~相關司解內容。請自行查閱司法解釋。

四:「姑且認為。。」,我只是結合題目中描述的內容分析案情中可能存在的一種情況,不是進行判決。還教我「存疑時有利於被告」?感謝賜教!只不過有個疑問,你反應這麼激烈?家裡有幹過這種事的?

五:期待可能性是客觀責任要素,應該在責任層面進行判斷。不法層面只考察是否存在行為、是否存在結果,是否存在與行為有因果關係。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是你自己說的。

六:我在回答中明確指出了,「不能將女方的死亡結果歸屬於張三」,並沒有說行為與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請你仔細閱讀。

七:對於「另外」的內容,參考 五。

八:你到底是來回答問題的,還是來挑釁的?如果是來挑釁的,不好意思,忙,沒時間和你扯。在你以往的回答中,自稱自己「精通」刑法,請你給出自己的答案。

九:作為一個自稱是法學生的人,尊重別人隱私懂不懂?

十:有本事別刪評論,來駁我啊。以為刪了評論就沒事了?

十一:llm也好,jd也罷,總比你這種不學無術要好。

十二:你可以馬上換名字,換頭像,註銷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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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回答

結論:張三不構成犯罪

分成兩部分分析。

強姦部分

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性,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姦罪中姦淫部分的實行犯,只能成為暴力、脅迫部分的實行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關係,無論是男方主動還是女方主動,無論男方有無強姦故意,男方都構成強姦罪(因為未履行阻止義務,系不作為犯),因為性處分年齡的下限是14周歲。爭議點主要在於是否需要男方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根據2013年最高法的對此問題的司法解釋,由於現代社會未成年人的發育成熟早,不容易通過容貌直接辨認對方年齡,所以規定:女方不滿12周歲的,不需要男方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構成強姦罪;12周歲以上的,要根據對方的言語表達、舉止動作進行具體分析,此時要求對方明知。

對本案而言,因為女方的年齡不詳,不能判斷是否需要張三明知。姑且認為他明知,在不法層面張三成立犯罪。但是,因為他有生理缺陷,直接導致他不能躲避,所以此時不能期待張三像正常人一樣履行阻止義務,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張三不成立強姦罪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和女方死亡部分

女方利用張三的社交網站的賬號發布視頻,即賬號的實際佔有人為女方,客觀層面,張三沒有實施傳播行為,也不是他主導了結果的實現,主觀上也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所以張三不成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女方的死亡的因果關係判斷可以根據客觀歸責理論。1- 行為人創設或者升高了法律所不允許的危險。2- 實現了法律所不允許的危險。 3- 危險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張三沒有創設或者升高對方死亡的危險。所以不能將女方的死亡結果歸屬於張三。

綜上:張三無罪。


這跟羅翔老師的張三不是一個張三吧?羅翔老師會編這麼無釐頭的問題?

張三被強姦了,但是男性不是強姦罪保護的對象,所以嫌疑人不構成強姦罪;

張三的網路賬號被盜用了,可能構成侵犯個人信息類型的犯罪,但是嫌疑人不到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

至於張三,都已經讓你寫的這麼慘了,你還想讓他構成犯罪?


等等,大名鼎鼎的法外狂徒張三現在都落到這地步了?


無行為即無犯罪,

張三連身體自由的行為都沒有,他沒有任何身體活動的可能。也沒有利用幼女來強姦自己的行為,

從詳情中,我也沒找到張三有任何危害行為的存在。

連危害行為都沒有,談什麼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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