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房子和車歸男方,半年後復婚,離婚期間房子等未辦理過戶手續,請問復婚後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男方拿著當初的協議現在去過戶還可以過戶嗎?


即便你們離婚發生,滿足了離婚協議生效要件,你們沒有復婚,您丈夫拿著離婚協議也辦不了過戶手續。共同關係(婚姻)的共有(夫妻共同財產)不動產物權變更必須由共有人全部簽字登記方可生效。哪怕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有效,您不去簽字辦理過戶手續,他持離婚協議和法院判決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除非由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您不去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不強制執行,房子就有您的份,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只要知道一點就行,婚姻法默認每次領結婚證都是第一次就行

屬於個人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針對不動產房屋。

首先,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房子歸男方,但是離婚協議僅僅是民事協議,其與法院的判決不一樣,不產生物權的變動的效力;因此,房子沒有過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此房子的產權一直在男方和女方的名下,其所有權依然是雙方共有。

其次,當初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男方拿著當初的協議現在去過戶是可以的。

針對動產部分,包括汽車等,離婚協議約定歸誰,只要協議後交付給協議約定的歸屬方,其所有權就發生轉移,所有權是否轉移與是否過戶沒有關係,因此,復婚後,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發佈於 2018-01-22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馮陽子馮陽子?

西南財經大學 法學碩士離婚了,無論是否復婚,離婚協議生效,所以房屋的債券屬於男方,是復婚時的個人財產。但沒有變更登記,所以物權未改變,重要的是你在不在佔有。
離婚了,無論是否復婚,離婚協議生效,所以房屋的債券屬於男方,是復婚時的個人財產。但沒有變更登記,所以物權未改變,重要的是你在不在佔有。


通過協議方式離婚,離婚協議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生效的合同,生效條件就是雙方辦理離婚,因此,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協議所涉財產屬於一方財產,按照協議約定取得財產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配合辦理產權轉移手續,該協議的效力並不因雙方復婚而失效,所以即便復婚,該財產還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有權利要求辦理過戶手續。
你這種屬於《物權法》規定的物權變更的其他情形,具體條文在第28條。自法律文書生效起即取得物權,不需要公示。只不過對通過這種情形取得物權的,如果需要登記而未進行登記的對其再進行處分是無效的。所以你通過離婚判決取得的房子和車子,你復婚後屬於你的婚前財產。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復婚前已經對財產進行了分割,不會因為復婚改變財產的屬性,除非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否則還算婚前財產


復婚這些財產還是婚前財產呀,你把房車都給男方了,就不要再問這些問題了,因為你很大方
哎(攤手)真是大方哦 很少看見車房都歸男方的啦 不能確保不喫回頭草就不要這麼衝動啊姑娘 你可以這麼想 你沒離婚協議離婚了 倆人都是單身 想幹嘛幹嘛(不嫖不聚眾淫亂等)法律不會阻攔你 你可以再婚這是你婚姻自由的表現 是你的權利 和誰結都行 當然啦 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你和你曾經的前夫又互相選擇了對方 bengbengbengbeng 新的婚姻法律關係就誕生啦 你倆又成為了夫妻 但是還是你倆還是曾經的你倆嗎 nonono 光從雙方財產上不就能看出來了 之前離婚協議寫給人家的房車 還是人家自己的 跟你半毛錢關係都沒有了(造化弄人 兜兜轉轉)但是房屋是不動產 車是特殊動產 以登記為準 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本上登記的所有人把房車賣給小「三」 小「三」買這個房或車過戶啦 然後人家不知道這種情況呀 人家是善意第三人 再綜合具體情況 人家多半就善意取得啦

但是哦 房還是你現老公個人的房 車也是人個人的車 就醬


法律上沒有復婚其實,只不過是第二次結婚的對象和第一次相同,但是這是一次新的婚姻了。第一次離婚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也就是這些財產變成了第二次結婚前男方的個人財產了。但是,如果你有證據可以證明該份離婚協議並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是在欺詐的情況下做出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即使一起把房子賣了,重新買一套,也不一定是婚後財產的,因為如果能證明是婚前財產的轉化其實也是婚前財產。


1.房子和車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是男方在第二次婚姻中的婚前個人財產。2.一起把房子賣了,重新買一套,那就又是共同財產了。

離婚後復婚,在法律上算作兩次婚姻關係,中間那段時間屬於單身,雙方的離婚協議自離婚的時候起就生效了,不動產的登記可對抗第三人,但不得對抗協議雙方,也就是說,您愛人完全可以依據協議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所有權歸他所有,然後請求法院變更不動產登記,申請強制執行。

不過,到這一步,也不可能復婚吧……

謝邀。不過sorry啊,此類問題非我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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