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积极的安乐死(患者让别人杀死自己的),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我就想到战场上这个情况了,万能的知乎,你们说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1、论战时军法的法律地位

2、论战时军事审判的价值冲突及其动态权衡理念

3、论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4、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5、

战时行军法

一切平时的法律法规,在战时都要让位于和低于战时军法——或者说,战时军法在经过宣战等法定程序进入战时状态、以及在法律上视为战时状态之时,在战时这个前提下,战时军法等同于小宪法,战时状态下战时军法高于平时法、一般法,且作为战时状态的特别法优先于其他一般法的适用。6、你们到底知道什么是战时状态?

你们知道什么是战时临机处置?

你们知道什么是执行战场纪律?

诚然,即使在战时状态,只要情况和条件还允许,非紧急状态下,军队在战时执行军法,对于一般的逃兵和投敌叛逃的士兵,也是交由军队保卫部门扣押审讯之后移交军级单位或军级单位以上设置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依战时军法进行审判定罪。

但是,打仗不是请客吃饭,在枪林弹雨的实战作战条件的紧急状态下,哪里还有请客吃饭一般温柔对待的余地和时间。

对于执行作战任务期间,发现 投敌叛变和临阵脱逃的士兵和军官,相关军人在紧急状态下,有权依据《纪律条令》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三节 其他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发现军人临阵脱逃、投敌叛变以及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此「紧急措施」即包括就地枪决措施但不仅仅限于枪决手段,紧急措施还包括其他各种强制性制止措施,是战时状态军法中近似平时刑法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手段的紧急措施。 实际上,现行纪律条令主要是规定了平时的纪律,对战时军法纪律的规定条款并不多,甚至是少之又少。如果排除因为保密而未能公开的缘故,战时军法纪律的成文法规是真正缺乏的话,那么解放军就要研究一下战时的作战条令和战时军法纪律了,还是要做到尽量规范,有法可依,这才是正规化有素质的现代化军队。对于战场纪律,一般多为军队高层统帅部制定下发的军事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纪律、办法、规定等战场规定,或者是军队高层对已有军事法律法规条款作出的细化解释。一般会规定,对于临阵畏缩、不服从命令的就执行纪律。

至于究竟执行什么样的纪律,没有明确。这个,就不能仅仅理解为最严厉的「处死」(战时处决),而应当是根据当时具体的实际情况,作出包括最严厉惩处措施在内的,比较适当的纪律制裁。

另外,一般会规定:对于逃脱、叛敌者,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断然措施。这是最接近当场处决的修饰语,类似于委婉的外交辞令。然而,每个人的理解都可能有偏差,这点还是最好要有相应的可操作的细化指引。还有会规定:对于走火伤人者,要判处短期徒刑。战场纪律其实都很实际,往往通篇不会出现一个「枪毙」「枪决」的字眼,但又隐含断然处决的处置措施。适用极端纪律手段,紧急加以处置的事件,也只是战场上有可能发生的个别情况,毕竟不可能是常态现象。大量的战场纪律,是针对那些经常性、普遍性的情况。

战场纪律,不会给人以严酷无情的感觉,也要合情合理。

纪律既要严格,又要适当;要能管住,不是管死。同时还要适当体现出便于实际执行和掌握的特点。

即使是上了战场,也不可能动辄就滥开杀戒,处事不公平则无权威,效果可能相反——能够上军事法庭处理的,还是上军事法庭处理比较好,这样比较公平、公正、文明。实际上,战时军法作为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法理,在战时状态下即需优先适用战时军法,战时军法的效力和位阶均高于平时法。

7、一般而言,即使有受重伤士兵的被害人承诺,其战友仍然有可能触犯战时军法和刑法的军事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刑事犯罪罪名。

一般的处理,是在军情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救治、也不来及呼叫后方救援、还来不及带走受重伤士兵,其战友相对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留下一定的枪弹和手榴弹,让受重伤士兵自行了断。如果在受重伤士兵的多次请求下,其战友开枪杀死受重伤士兵,虽然情有可原,但战后或事后仍然会判处一定的刑罚。

题主说的这个情况,与积极安乐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能直接用刑法故意杀人罪判断。

直接分析刑法的故意杀人罪是不对的。

应该明确的是,题目的问题是在战场。属于法律说的特殊情形。士兵在战场上本身就是特殊的职业行为。

军人在战场上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对此特殊情形,有特殊法(也就是军事法)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无相关军事法的,适用刑法中的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才适用刑法的其他一般性规定。

就是不能直接拿「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去评价此行为。

说的再通俗些,就是先看国家军事利益,之后才是公民生命健康权。

故意杀人罪涉及的法益,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生命健康权。而战场上,而不仅仅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生命、财产权,还有国家军事利益。

具体来说:

1.大街上杀人,属于刑法规定的一般情况,直接看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即可。结论:故意杀人。

2.积极安乐死,看起来特殊,其实不是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而是依然属于刑法规定的一般情况,也是直接看构成不构成。结论:故意杀人。

以上两种情况,均是只涉及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法益。

3.战场上,士兵不听命令,不肯冲锋,反而后退。长官枪毙了后退的士兵。

战场属于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不能仅去评价长官是否侵犯了士兵的生命健康权。而是先看,国家军事利益有没有被侵犯。

士兵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军事利益,法律明确赋予了军人有使用一切手断捍卫军事利益的权力。包括杀人在内的一切手断。

因此,长官枪毙士兵是合法的,不构成故意杀人。国防力量和军事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

————

解释了这么多前提,再回到这个题目。

之所以说成不成立都有可能,是得先看是否违背了国家军事利益。而不看情况直接分析的,都是武断的,都是错误的。

不构成举例1:邱少云任务

如果是正在执行隐秘军事任务,必须不让敌军发现。(类似于邱少云似的任务)队友身上著火了,重伤。此时队友请求用刀子了结他。士兵真的用刀砍了。

请问士兵构成故意杀人吗?

当然不构成了。

士兵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行动,「军事利益优先」,不能用故意杀人去评价士兵的行为。

军事利益优先,公民基本权力在后。

军人必须维护的国家军事利益,而不是考虑他是不是违反刑法一般规则。

构成举例2:

不构成故意杀人的情况举了一个例子,构成的也举个例子。

战友重伤,此时士兵明明知道战场马上要结束,我军胜利就在眼前,且医疗队就在附近。战友不知情况,哀求士兵尽快打死自己。士兵出于平日里俩人私人关系很差,枪毙了战友。

构成故意杀人。因为士兵的行为无关国家军事利益,因此用刑法一般规定去评价。

不构成举例3:

战友受重伤,敌人这时候已经上来了,战友及士兵均知道军事机密:大部队明日将要进攻的位置。此事,战友哀求士兵打死他,因为敌人常虐待俘虏,且手断极其残忍。士兵打死战友后,准备自杀时被敌人俘虏。后敌人战败,士兵被释放。

不构成故意杀人,因为士兵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军事利益,不能用刑法一般规定去定罪。这相当于士兵自发的保护军事利益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结论:我随便举的几个例子,均是题目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还有更多的情况,没办法一一列举了。

任何跳出可能发生的情况,直接去判断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都是错的。要有士兵做事的主观目的,要有是否符合军事利益,还得考虑特殊法、刑法特殊规定、刑法一般规定的优先顺序。

————

我看有个回答,先是找到了刑法中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

但没理解这个法条。这条规定,可是必须有恶劣情况才构成犯罪的。这个「恶劣情况」压根没去看,就极为机械且武断,根据自己文字理解,解读为「看一眼不救就是犯罪。」

………这仗还打个什么……

这还不是最不专业的,后面说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则构成故意杀人。

举重以明轻是法律术语不假。可不是这个意思。

举重以明轻是没有法律规定才可以适用的。且不能突破文义解释的范畴。

遗弃伤病员罪很明确了,是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一句举重以明轻,直接跳到了另一个与遗弃伤病员罪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的故意杀人罪,这是毫无根据的。

总之,但凡就题目这几个字,敢直接说「构成」或「不构成」的,我个人看都是不专业的。因为这里面包涵了太多太多具体的情况,而这些情况是结论甚至是相反的。就算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来,他也得说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存在一个答案。

「故意杀人罪」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健康生命权,而战场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必须要结合国家军事利益来看。

如果说,假设不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该行为。这种假设就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战场本身就是国家军事行动,问在国家军事行为中,做出与国家军事行为无关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国家军事利益是战场上无法避开的,上了战场,就进去了这层法律关系之内,必须优先评价是否侵犯了国家军事利益,后面才能依靠刑法一般规定,评价是否侵犯了其他法益。


哈?

哪个国家哪个法官会用刑事诉讼的法律来判战场上的军人行为?谁活的那么不耐烦?

战争里,用日常法律眼光来看,全都是有预谋故意的伤害他人并试图夺取他人生命,或者是对齐进行协助,有任何一个人不是犯罪么?


战场还受刑法约束?我知道敌人一个营明天会进攻我一座机场。我就派人把敌人的营地给端了。根据刑法,我军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爆炸物攻击非特定敌人),故意杀人罪(狙击手精确狙杀敌人),绑架罪(把战俘抓回来了)……因为只是情报显示敌人会发动进攻,我提前把敌人端了,这是事前防卫,不够成正当防卫!起码得等敌人开始行军再打才算正当防卫(有人持刀走向你,你就可以正当防卫,不是非得等他捅你。当然别抬杠,如果对方肯定不是要伤害你的情况不算,比如人家要递给你水果刀)。所以你要拿刑法约束战场?你是网易派来的?

为什么战争不能刑法约束?因为刑法那一套根本不适用惨烈的战争,你会解剖被消灭的每一个敌人吗?会解剖每一个牺牲的友军吗?再测弹道,看看哪一把枪打死的?不可能啊。而且军人必要时就是得牺牲啊。敌人一个营扑上来,和我们友军的一个排混在一起,我下令炮兵轰炸,我们的友军也会被炸死,我会上军事法庭吗?通常不会(不能绝对化,否则杠精会捣乱,下同)。根据刑法,过失杀人也判刑,但是战争状态呢?我是个飞行员,不小心轰炸了自己人,我会被惩罚吗?通常不会!因为如果惩罚,那以后所有军人都只有在确认目标100%是敌人情况下才敢攻击,可能耽误大事。而且大家也知道,我没有叛变,我向友军投掷精确制导炸弹完全只是失误,并不是有意捣乱。理论上机枪手的火线会避开前方的战友,但意外总有发生,就因为机枪手不慎击中一个冲锋的士兵,宪兵就把他带走?实际上,一战,二战在内的各种战争,误伤友军的事概率上不可避免,大部分情况当事人并没有收到任何惩罚,因为真的不是有意为之,在特殊时期完全可以原谅。


接著本问题的高赞回答继续说。

首先谈一谈刑法444条《遗弃伤残军人罪》

再看一看相关规定的具体解释。

得出结论《遗弃伤残军人罪》的客观方面绝对不是简单的在战场上发现伤残军人而不救治的行为。

而应当是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前提,也即为能救治而不救治(如果战斗情况激烈或者部队迫于形势不得不马上撤退,没有带走伤员的客观条件)自然就谈不上什么故意。

其实仔细想想社会实际,也是如此。一个战士在战场上看到每一个伤病都需要救治,否则就是犯罪。这既不符合战场上的客观现实,同时也反方向影响了战斗的进行。

总而言之,如果有这种法律,那么法律本身就是犯罪。

那么战场上重伤的士兵要求战友打死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我认为还是构成犯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即使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得对他人的人身进行伤害。如果应他人要求的这种侵害行为的结果达到了轻伤或轻伤以上,仍然构成犯罪。

战场环境并不构成对上述法律条文的例外。举重以明轻,轻伤以上构成犯罪。致人死亡当然更加构成犯罪,只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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