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为的一的概念参考了b站邓晓芒的讲课视频与他的《德国古典哲学讲演录》。邓晓芒对真的无限性的解释在于「我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的可被规定者…所有的规定,都要落实到我身上来。」这样的对无限和有限的统一应该如何理解?


1、邓老师的译文【「我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的可被规定者…所有的规定,都要落实到我身上来。」】,充满了 logic=error ,黑格尔原著不可能是这个意思。

2、不知原文如何,只能 logic 逻辑还原 =我有限 l 个人 (规定汉族&>曹雪芹 o 红楼梦&

3、连我这个草根业余老民哲都懂的 logic 原理,黑格尔不可能不懂吧?


谢邀。

首先对「我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的可被规定者。」进行分析。

无限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无规定,这里的限就是指被规定的界限。比如「这朵花是红的。」这就是说,这朵花被限定在红颜色之内。因此,可被规定者是有限的。但是这个可被规定者的限是什么呢?是无限,因为是「无限的可被规定者」。因此,这是一个将有限包容在内的无限规定。

这种无限的规定者是谁做出的呢,是我。「我把自己规定为一个无限的可被规定者」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无限,因为这个规定是我自己做出的规定,这是什么意思呢?我自己规定自己,「我是我」。没有任何的他物在限制我,我自己限定我自己,这是一种自由。「我是我。」这个命题,也是费希特: 「人类一切知识的绝对第一的,无条件的原理」,(费希特著《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6页)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所说:「实践理性中第一个公设就是自己决定自己的自由意志」。费希特的自我不仅设定自我,同时还要设定非我,「自我与非我是自我的原始行动的两个产物」。(费希特著《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24页)但是这个非我仍然统一在自我之中,也就是说一切的非我规定都统一在自我之中,这就是一个包含了无限多有限规定的真无限。这也就是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所说:「自为存在作为存在,只是一单纯的自身联系;自为存在作为定在是有规定性的。但这种规定性不再是有限的规定性,又如某物与别物有区别那样的规定性,而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

供参考。


没有专门研究过黑格尔,仅仅提供一些思路。

自为(being for itself)这个词其实后来被萨特拿去写过,同自在(being in itself)相区别,不过萨特受海德格尔的影响更深。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里阐述过,此在是能够对其自身存在有所作为的存在者,并且总是处于这样或那样的决定中。这里的这个决定(decision)就和规定性(可作decisiveness)有了某种联系。

比如人(此在,自为)就能够上大学,能够不上大学,能够让自己成为博士,或者成为总统,成为出家人等等。人能够成为这个,也能成为那个。能够成为,也能够不成为。能够设想自己将来的任何成为或者不成为,就是因为它有「能够成为」这种前提。

同样,它的种种成为都是在规定和限制自身。成了上大学的人,就不再是不上大学的人。这样退回去,在它还没有做上不上大学这种决定和规定的时候,以至于它还没有做任何决定和规定的时候,就有点像「自为的一」了。


为何不看看马克思和复杂性科学呢,这些都是对黑格尔的批判性继承


自为的一,就是不与其它的一对立著的一,在其它一切一中就是在自身之中的一,在其它一中返回自身的一。自为的一就是一切的一,在这个一这里,其它一切一,都只是一的一切。自为的一,就是灵魂。


建议不要把自己的脑力浪费在这种无意义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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