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為的一的概念參考了b站鄧曉芒的講課視頻與他的《德國古典哲學講演錄》。鄧曉芒對真的無限性的解釋在於「我把自己規定為一個無限的可被規定者…所有的規定,都要落實到我身上來。」這樣的對無限和有限的統一應該如何理解?


1、鄧老師的譯文【「我把自己規定為一個無限的可被規定者…所有的規定,都要落實到我身上來。」】,充滿了 logic=error ,黑格爾原著不可能是這個意思。

2、不知原文如何,只能 logic 邏輯還原 =我有限 l 個人 (規定漢族&>曹雪芹 o 紅樓夢&

3、連我這個草根業餘老民哲都懂的 logic 原理,黑格爾不可能不懂吧?


謝邀。

首先對「我把自己規定為一個無限的可被規定者。」進行分析。

無限可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無規定,這裡的限就是指被規定的界限。比如「這朵花是紅的。」這就是說,這朵花被限定在紅顏色之內。因此,可被規定者是有限的。但是這個可被規定者的限是什麼呢?是無限,因為是「無限的可被規定者」。因此,這是一個將有限包容在內的無限規定。

這種無限的規定者是誰做出的呢,是我。「我把自己規定為一個無限的可被規定者」這是一種積極意義上的無限,因為這個規定是我自己做出的規定,這是什麼意思呢?我自己規定自己,「我是我」。沒有任何的他物在限制我,我自己限定我自己,這是一種自由。「我是我。」這個命題,也是費希特: 「人類一切知識的絕對第一的,無條件的原理」,(費希特著《全部知識學的基礎》,第6頁)正如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所說:「實踐理性中第一個公設就是自己決定自己的自由意志」。費希特的自我不僅設定自我,同時還要設定非我,「自我與非我是自我的原始行動的兩個產物」。(費希特著《全部知識學的基礎》,第24頁)但是這個非我仍然統一在自我之中,也就是說一切的非我規定都統一在自我之中,這就是一個包含了無限多有限規定的真無限。這也就是黑格爾在《小邏輯》中所說:「自為存在作為存在,只是一單純的自身聯繫;自為存在作為定在是有規定性的。但這種規定性不再是有限的規定性,又如某物與別物有區別那樣的規定性,而是包含區別並揚棄區別的無限的規定性。」

供參考。


沒有專門研究過黑格爾,僅僅提供一些思路。

自為(being for itself)這個詞其實後來被薩特拿去寫過,同自在(being in itself)相區別,不過薩特受海德格爾的影響更深。海德格爾在《存在與時間》裏闡述過,此在是能夠對其自身存在有所作為的存在者,並且總是處於這樣或那樣的決定中。這裡的這個決定(decision)就和規定性(可作decisiveness)有了某種聯繫。

比如人(此在,自為)就能夠上大學,能夠不上大學,能夠讓自己成為博士,或者成為總統,成為出家人等等。人能夠成為這個,也能成為那個。能夠成為,也能夠不成為。能夠設想自己將來的任何成為或者不成為,就是因為它有「能夠成為」這種前提。

同樣,它的種種成為都是在規定和限制自身。成了上大學的人,就不再是不上大學的人。這樣退回去,在它還沒有做上不上大學這種決定和規定的時候,以至於它還沒有做任何決定和規定的時候,就有點像「自為的一」了。


為何不看看馬克思和複雜性科學呢,這些都是對黑格爾的批判性繼承


自為的一,就是不與其它的一對立著的一,在其它一切一中就是在自身之中的一,在其它一中返回自身的一。自為的一就是一切的一,在這個一這裡,其它一切一,都只是一的一切。自為的一,就是靈魂。


建議不要把自己的腦力浪費在這種無意義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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