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成年)偷窃,乙是提供交通工具的人,甲盗窃得手,两人都构成盗窃罪既遂! 这个大家都认可吧!

问题一:那如果,甲最终偷到的东西是乙的财产(乙停在路边价值5k的电动车),大家觉得乙构成什么?

问题二:甲乙一起去偷窃,由于月黑风高,看不清楚偷了哪家东西(甲没有利用乙,单纯就是2个傻偷偷到乙家),乙还有点夜盲(所以没发现自家也无从提醒甲),第二天乙发现竟然是自家(乙停在家门口价值5k的电动车)被偷了。 乙又构成什么罪呢?

这两道题答案是一样的,由于我理解不了才发上来提问题。 大佬们回答跟答案一致的话,我会点赞。

注释1: 根据评论,为避免不严谨的点导致问题复杂化,我在原题中加了「()」,避免了一些由于法学应该严谨而不得不讨论但实际不是我提问重点的内容。

提示:没有一个朋友提到「犯罪预备」,有考虑过乙根本无法进行实行行为吗?


这事我真遇到过,大概是十年前的一个案件,是一个团伙盗窃案件,案件中的主犯是累犯,之前被判过三年,刑满释放三年多,几年前是收废旧(这行里好多也亲自下海作案)有个小仓库,第一次判时可能窝点比较多,这个地点就一直被占著,装的就是当年存放废铁。时间一长这货也忘了(大概五六年),一次同伙就踩到盘子,他授意去偷,自己就在路口放哨也没进去离路口还有一两百米,自然很快得手,一车拉光,没曾想这批货就是当年他自己堆放的赃物。

直到案发,同伙交待,找到这个地点,他才想起这批货是他自己当年存放的。

这名主犯啥都偷,及其猖狂,案发是因为偷了台货车,然后去物流公司以拉货的名义骗了一车钢筋,回家的途中发现路边停有几台长途货车,钢筋还没卸就开皮卡带两同伙去撬油箱,偷了几百升柴油,交待的有受害人的案件就有几十起,卷内记载的案件更是数不过来,我看得头皮发麻,这货是不是偷起瘾了,有时候一天偷几次,就连路边超市摇摇车的硬币都不放过,最后是诈骗金额十五万,盗窃金额几十万,由于盗窃柴油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受害人(驾车逃逸过程中差点撞到受害人)以盗窃诈骗抢劫罪起诉,最后驳回抢劫罪,判了二十年。

偷自己的仓库,当时也是辩论焦点,作为辩护人虽然仓库内的物资是被告人当年盗窃的物资,由于价值达不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也未对此立案,已经过了五年追诉时效,不应认定为「他人财物」,不符合盗窃案件的客观要件。公诉机关起诉认定为当时案件是连续犯,应当记入当年案件中的作同一案件处理,系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为盗窃,不过比较模糊,是以共同犯罪论处的,细想一下,法院这说法也没太大毛病。

还有十年,这货出来,会不会有新的故事?


这个啊,我不知道。

但我想问问各位大佬,单纯的,甲是个小偷,偷了乙的财产(比如摩托车),乙有一天在街上看见了甲在骑自己的摩托车,给它偷了回来,乙算什么罪?


根据共犯从属性说,成立盗窃罪。

根据共犯独立性说,无罪。


乍一看和「我强奸了我自己」好像啊。

先发信息占个楼稍后分析。感觉很有趣。哈哈哈


案例涉及共犯的认识错误问题。

第一题:

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共犯)。乙作为共犯,其成立与责任,按其与正犯的关系,有独立说和从属说两种观点。

2、甲作为实行犯,偷错了东西,对甲来说,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构成盗窃既遂。在作为正犯的甲成立既遂的情况下, 即便按照共犯从属说,乙也因从属于甲既遂而成立犯罪并具有可罚性。因此,本题不涉及共犯从属性问题。

3、乙作为帮助犯,甲偷错东西,对乙来说,是打击错误(因为乙教唆时,对犯罪对象的认识,是没有错误的, 甲的实行行为,对乙来说,是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财物是抽象的物,不区分谁所有,乙构成盗窃的既遂。 按照具体符合说,不同财物是有区别的,乙对他欲盗窃的他人财物,构成盗窃未遂;对实际被盗的自己的财物,则不构成盗窃罪。乙最终构成盗窃未遂。

第二题:

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乙都是实行犯,属于共同正犯,两人负相同刑事责任。

2、偷错东西,对甲乙均是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两人均构成盗窃罪既遂。按具体符合说,两人均构成盗窃罪未遂和过失盗窃罪的想像竞合,由于过失盗窃不构成犯罪,故两人均构成盗窃罪未遂。 乙构成盗窃罪未遂,与上题的结论是一致的。

分析:

1、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问题是很复杂的,相关的理论很多,都有其合理性,但没有一种理论是完美的。虽然,我国的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但此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更加合理一些。

2、简单说「偷自己的东西」,让人感觉不构成犯罪。偷自己的东西,应限于主观上想偷自己的财产,客观上也是偷了自己的 ,比如我的东西被别人偷了,我再去偷回来,这种情况, 因缺少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构成阶层,就不符合盗窃的犯罪构成,因而是无罪。 本题不是简单的「偷自己的东西」。此类行为,主观上是去偷别人的,客观上错偷了自己的,是绝小概率的意外事件,而大概率是危害社会的。因此其具有可罚性。将其评价为盗窃未遂,符合主客观统一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较为恰当的。


乙偷了自己的东西,构成什么罪?

甲乙偷窃,乙是提供交通工具的人,甲盗窃得手,两人都构成盗窃罪既遂! 这个大家都认可吧!

问题一:那如果,甲最终偷到的东西是乙的财产,大家觉得乙构成什么?

问题二:甲乙一起去偷窃,由于月黑风高,看不清楚偷了哪家东西,乙还有点夜盲,第二天乙发现竟然是自家被偷了。 乙又构成什么罪呢?

甲盗窃既遂,乙对自己的东西不成立盗窃,但有帮到的可能性,意外盗窃到自己的,属于帮助盗窃(未遂),按盗窃未遂处理。

如果乙盗窃前或行为时知道偷的就是自己东西,甲不构成犯罪了,因为乙自己的东西有处分权。

如果乙不知情,甲不论是意外盗了乙,还是原本就是为了盗窃乙,基于欺骗或利用乙的错误认识盗窃乙车以外的财务,乙对财物没有处分行为,则本质是盗窃。

如果甲借到车后直接把乙的车开跑卖了,车上了路实际脱离乙控制,不属于侵占。

如甲盗窃是借口,就是想骗车属于诈骗,乙借车属于处分行为。

甲借车是真,找了一圈没有下手,转换对象直接开跑了车,甲是盗窃预备行为的盗窃中止。此时乙的帮助不按犯罪论处。

甲对盗窃对象如丙家因客观原因 无法 下手的,属于意志以外未得逞是盗窃预备,不属于中止。乙此时属于帮助,要按甲的行为定。

最后甲开跑了乙车,甲本质仍是盗窃既遂。不属于诈骗。乙是盗窃帮助犯未遂。

有很多评论无罪的,不理解的,再补充一个栗子。

假设乙的财物,保管于他人处,那么乙此时帮助甲偷窃到的,属于帮助犯既遂。因为你自己的东西放在别人那,偷回来的本质就是盗窃。

所以单纯自己占有的自己财物,才是帮助盗窃未遂。


这就是对象不能犯的问题。

不能犯分为两种:

一是对象不能犯,举例说甲想杀乙,远远看去,以为对面的有个人是乙,便开枪射击,实际上对面是稻草人。

二是工具不能犯,也叫手段不能犯,甲想杀乙,甲拿了一把枪,他以为拿的枪杀人能杀人,其实是没子弹的枪。

不能犯有三种理论观点:

1. 抽象危险说(传统观点)

该学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然后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实现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2.具体危险说(当前通说)

它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3.客观危险说(选择题切勿采纳)

该学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本案中,乙明知甲去实施盗窃,不论乙是帮助提供工具还是直接参与,二人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盗窃罪的既遂,再分析乙,乙盗窃行为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但由于其盗窃对象是其自己,则没有实际侵犯法益,所以,根据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乙构成盗窃未遂,根据客观危险说,乙无罪。

【案例】

某高中校园内霸凌现象很严重。

甲,是学校内一个女生社团的老大。平时骄横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

某一天,甲和同寝室的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甲怀恨在心。

甲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给对方1万元指使该流氓晚上偷偷潜入其寝室强奸该农村女生,并把该女生的照片给了对方。

结果半夜的时候,该农村女生肚子痛去了校园诊所。

流氓半夜爬进寝室后,发现屋内就甲一个女生。于是,也没有看清脸,对甲实施了强奸。

甲随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

【问题】流氓的行为显然构成强奸罪。那么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呢?请作具体分析。

【参考解析】

甲和流氓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教唆犯,流氓是实行犯。

流氓本欲强奸室友,现强奸了甲某,流氓属于对象错误,不管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甲指示流氓强奸室友,流氓出现对象错误,甲属于著手后的错误,即打击错误。(1)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教唆流氓去强奸,流氓实施了强奸行为,成立强奸既遂。

(2)按照具体符合说,对农村女孩儿是犯罪未遂,对自己是过失强奸,过失强奸不认为是犯罪,则甲无罪。

甲属于对象不能犯,根据具体危险说和抽象危险说,甲成立强奸未遂,根据客观危险说,甲不能自己强奸自己,所以甲无罪。


看到上面的很多回复,大多都在共犯理论上讨论。我觉得,这是陷入了误区。

根据二阶层的犯罪理论,即违法和有责。共犯理论只解决责任归属的问题,而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

在这个案子中,两个人虽然预谋盗窃,而且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他们盗窃的对象却是乙自己的财物。盗窃自己的财物,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便是这里面有认识错误。

所以说,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讨论共犯问题,没有意义,因为没有犯罪行为发生。


乙都是无罪啊。共犯理论只是解决危害结果归属的问题。甲乙共犯,形成一个整体,偷盗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乙家东西被偷的结果,可以归属于甲乙两人。但是乙偷到自己的财产不具有可罚性,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所以乙无罪。甲按照法定符合说,则是盗窃既遂。


如果乙偷的自己已经投保的贵重物品,那就属于骗保行为,应当是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盗窃罪来判决吧。

有一个很聪明的美国律师为他的名贵雪茄买了火灾损失险,结果他后来把雪茄抽完了,找到保险公司赔偿了,最后保险公司告他放火烧毁名贵物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结果这个律师不仅把保险公司赔偿的钱全吐出来,自已还赔了更多钱进去,把自己的律师信誉也赔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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