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依我之见,酷刑是人类最不人道、最无意义的发明。在刑法方面希腊和罗马的做法显得出奇的野蛮,即使在许多被希腊和罗马称为蛮族的过度,他们也会觉得如果仅仅是心存怀疑而没有最终确信某个人犯了罪行,那么折磨和杀害他就是一件非常残酷的事。如果你对事情的真相并不知晓,那么凭什么你可以无缘无故地折磨任何人呢?你不想让受害者无辜地死去,你却堂而皇之地让那些罪行尚未确定的人无辜受苦或死去,这种事还称得上公正吗?因为这种审讯往往会侮辱当事人人格,降低受审人的人格,等于在未执行死刑之前就对人的品行作出了侮辱性的判决。所以我们总可以见到那些生性高洁的人宁可不清不白地死去,也不愿自取其辱地为自己辩护或接受审讯。

——《蒙田随笔》


都没希望,犯罪是犯罪者心理问题,死刑和酷刑只对遵守社会契约规则的人起震慑作用。

降低犯罪率的主要因素是地区经济发展,不是某项刑罚。

不要指望死刑或者酷刑降低犯罪率。


都不能
犯罪行为的产生需要有犯罪倾向的主体存在、主体与社会致罪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犯罪机会的催化。所以犯罪率的降低主要依靠降低主体犯罪倾向、减少社会致罪因素以及降低犯罪机会实现。死刑和酷刑可归于刑罚范畴,刑罚属于犯罪机会中的制度因素,完善制度因素的确有助于降低犯罪机会,但刑罚在其中的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其确定性而非严厉性上。死刑和酷刑从宽泛的角度理解都属于不人道的刑罚,区别仅仅在于程度的不同,死刑剥夺人的生命,酷刑是对肉体的折磨。二者是在严厉程度上所做的区分而非确定性上,因此他们对犯罪机会降低起到的作用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同类型的犯罪,其犯罪行为生成模式中各因素的组合与相互作用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不同刑罚对犯罪所起的威慑作用需要区分犯罪类型。此外,犯罪率的升高或降低与国家对犯罪控制的投入与策略选择有很大的关系,这需要分析犯罪控制的社会成本-收益。最后,无论是死刑还是酷刑,如果都归于不人道的刑罚,那么如果二者被滥用,均会带来社会民众的反感,民众对司法的反感会阻碍社会合作进而形成新的社会致罪因素,反而造成犯罪率提高的可能。

谢邀@委托刘看山

其实这并不是问题的最终问题是: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也就是说要想知道如何降低犯罪率得首先知道什么是犯罪,具体问题可以去晚上下载相关论文查阅,在此稍微总结。

犯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宏观的刑法角度讲是被统治者规定的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讲犯罪则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

题主的题目是:「死刑或者酷刑,哪一个更有希望降低犯罪率?」那么就可以理解为题主讨论的是犯罪预防的事,在前述中提到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得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因为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不能够用死刑或者酷刑规范的,比如我们中国传统四大刺客中的:要离刺庆忌。要离在实施刺杀前先对自己使用「酷刑」,然后无惧死亡。所以相当多数蓄谋已久的同态复仇是不能够用酷刑和死刑来约束的;还有一些精神病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余下的一部分激情犯罪中(不是平常所说的性方面,而是指没有蓄谋的突然犯罪)也是不能够用死刑和酷刑来预防的。但是后者和前两者不同,其心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幸存者偏差」。

那么刨除上面那些没法预防的再来讨论:死刑或者酷刑,哪一个更有「希望」降低犯罪率?答案是都没有希望。因为我们国家未来永远都不可能施行酷刑和增加死刑。因为刑法的目的和以前已经逐渐地不同了,教育矫治的成分、比重越来越大,对犯罪分子科以刑罚是为了让他们能够回归社会而不仅是永国家的力量复仇、惩罚,刑法的特殊预防恰好令这一切都成为不可能。而酷刑就更不提了,其带来的负面的社会效应远大于示范效应,在微观上也远超其犯罪所得或造成的损失。最重要的是,无论是死刑还是酷刑都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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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杀光或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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