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珠海公安 :1日晚上20时许,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名被遗弃的3个月大女婴,民警将孩子送往福利院。当晚22时许,女婴的父母到派出所反映,因夫妻斗气将女儿遗弃在前山河边。民警对夫妻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夫妻二人接回女婴。

夫妻斗气遗弃3个月大女婴 警方:已批评教育?

news.sina.com.cn图标


按照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夫妻二人的行为是构成遗弃罪的,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的。

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构成遗弃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主体非常广泛。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规定的「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作扩大解释。「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限于婚姻家庭中的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还包括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等管理人员对其负有照看义务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以及先前行为致使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也是此处规定的「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2)行为对象,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条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也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不仅指年老、年幼、患病的人,还包括严重醉酒的人,因吸毒失去生活能力的人,以及身体受到伤害和限制而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危害行为,是拒绝扶养。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扶养,使被抚养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中。

(4)情节恶劣,是法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但「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况,法律没有作明文的规定。需要综合行为的对象、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进行判断。遗弃行为造成被遗弃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当然主语情节恶劣的情况。

3.本案中,父母将婴儿遗弃到前山河草地上。首先,婴儿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父母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客观上,父母也实行了遗弃行为。本案的关键是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虽然父母最后将婴儿领回,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期间,父母将婴儿至于草坪上,对婴儿的生命、身体陷于危险状态是持放任态度的,婴儿在这期间生命、身体完全可能会受到侵害,父母的行为已经构成情节恶劣了。

当然出于对婴儿的健康成长,以及父母主动领回孩子,未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的,没有对父母进行刑法处罚,对该家庭日后的生活更加有利。


这种行为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引起公民的高度注意和警醒。婴儿没有自我生活的能力,遗弃婴儿等于剥夺了他生存的权利。如果造成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谢邀。

首先这对夫妻本身就不成熟,不配有孩子。

其次,是否构成犯罪,得看当时两人的具体行为。比如明知孩子无人看管,还是相信对方去看管了,都是指向不同的结果。


这种遗弃犯罪,很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一时斗气,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严肃教育放他们一码。

如果父母都拘留了,婴儿的照料是个大问题。


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不是犯罪。


由于缺少社会抚养机构(福利院),所以这类案件中公诉机关一直缺席,不合格的父母行为继续危害孩童的生命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只在保护未成年罪犯时,才像一部法律。

父母强迫儿童乞讨的、持续殴打虐待儿童的、反复遗弃儿童的,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应当坐牢


按照正常逻辑,肯定是要是坐牢的,没有疑问。

但是处理后的孩子抚养问题可咋办呢? 丢给爷爷奶奶,丢给社会机构?这样处理很让人唏嘘,不知道这对夫妻是不是真的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

我们的生活总是在暗示我们,婚姻、生育好像是一个幸福的终点,好像完成后就万事大吉。

希望更多的连续剧不是以步入婚姻殿堂而结尾,而是教育大家更有责任感,更有人情。


够不上遗弃罪。遗弃罪是刑事犯罪,必须要求有后果。情节恶劣也算不上,河边并不足够危险。比如零下三十度 把婴儿仍在室外,把孩子抛弃在人迹罕至的荒山野岭。

这个只是小夫妻吵架脑子一热把孩子扔了,过了几个小时,脑子凉快了,回头一找。卧槽,娃呢?赶紧过来找警察叔叔寻找了。

没见后果,这就是生活中的一出闹剧。

刑事犯罪判决要求有谦卑性,因为后果严重。如果按遗弃罪论处,两夫妻进监狱至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大的孩子谁养?这么点大的孩子是离不开母亲的。双方如果有工作的,工作肯定没了,还留下的案底,以后人生的发展也会大受影响。将来还会影响孩子从军、考公务员。甚至有些岗位要查祖宗三代的,子孙后代都会受影响。这严重影响岂能无视,随便入罪?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