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珠海公安 :1日晚上20時許,警方接羣眾報警稱,發現一名被遺棄的3個月大女嬰,民警將孩子送往福利院。當晚22時許,女嬰的父母到派出所反映,因夫妻鬥氣將女兒遺棄在前山河邊。民警對夫妻二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後夫妻二人接回女嬰。

夫妻鬥氣遺棄3個月大女嬰 警方:已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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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夫妻二人的行為是構成遺棄罪的,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的。

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義務,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構成遺棄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主體非常廣泛。對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中規定的「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應當作擴大解釋。「負有撫養義務的人」,不限於婚姻家庭中的負有撫養義務的人,還包括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等管理人員對其負有照看義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以及先前行為致使行為人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的,也是此處規定的「負有撫養義務的人」。

(2)行為對象,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該條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也應當做廣義的理解,不僅指年老、年幼、患病的人,還包括嚴重醉酒的人,因吸毒失去生活能力的人,以及身體受到傷害和限制而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3)危害行為,是拒絕扶養。對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而拒絕扶養,使被撫養人的生命、身體處於危險狀態中。

(4)情節惡劣,是法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情節要求。但「情節惡劣」的具體情況,法律沒有作明文的規定。需要綜合行為的對象、行為方式、以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進行判斷。遺棄行為造成被遺棄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當然主語情節惡劣的情況。

3.本案中,父母將嬰兒遺棄到前山河草地上。首先,嬰兒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父母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嬰兒是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客觀上,父母也實行了遺棄行為。本案的關鍵是是否屬於情節惡劣。雖然父母最後將嬰兒領回,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但期間,父母將嬰兒至於草坪上,對嬰兒的生命、身體陷於危險狀態是持放任態度的,嬰兒在這期間生命、身體完全可能會受到侵害,父母的行為已經構成情節惡劣了。

當然出於對嬰兒的健康成長,以及父母主動領回孩子,未發生實際的危害後果的,沒有對父母進行刑法處罰,對該家庭日後的生活更加有利。


這種行為嚴重的構成遺棄罪,應引起公民的高度注意和警醒。嬰兒沒有自我生活的能力,遺棄嬰兒等於剝奪了他生存的權利。如果造成死亡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謝邀。

首先這對夫妻本身就不成熟,不配有孩子。

其次,是否構成犯罪,得看當時兩人的具體行為。比如明知孩子無人看管,還是相信對方去看管了,都是指向不同的結果。


這種遺棄犯罪,很多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一時鬥氣,未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嚴肅教育放他們一碼。

如果父母都拘留了,嬰兒的照料是個大問題。


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不是犯罪。


由於缺少社會撫養機構(福利院),所以這類案件中公訴機關一直缺席,不合格的父母行為繼續危害孩童的生命安全。

《未成年人保護法》只在保護未成年罪犯時,纔像一部法律。

父母強迫兒童乞討的、持續毆打虐待兒童的、反覆遺棄兒童的,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應當坐牢


按照正常邏輯,肯定是要是坐牢的,沒有疑問。

但是處理後的孩子撫養問題可咋辦呢? 丟給爺爺奶奶,丟給社會機構?這樣處理很讓人唏噓,不知道這對夫妻是不是真的認識到自己存在的問題。

我們的生活總是在暗示我們,婚姻、生育好像是一個幸福的終點,好像完成後就萬事大吉。

希望更多的連續劇不是以步入婚姻殿堂而結尾,而是教育大家更有責任感,更有人情。


夠不上遺棄罪。遺棄罪是刑事犯罪,必須要求有後果。情節惡劣也算不上,河邊並不足夠危險。比如零下三十度 把嬰兒仍在室外,把孩子拋棄在人跡罕至的荒山野嶺。

這個只是小夫妻吵架腦子一熱把孩子扔了,過了幾個小時,腦子涼快了,回頭一找。臥槽,娃呢?趕緊過來找警察叔叔尋找了。

沒見後果,這就是生活中的一出鬧劇。

刑事犯罪判決要求有謙卑性,因為後果嚴重。如果按遺棄罪論處,兩夫妻進監獄至少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大的孩子誰養?這麼點大的孩子是離不開母親的。雙方如果有工作的,工作肯定沒了,還留下的案底,以後人生的發展也會大受影響。將來還會影響孩子從軍、考公務員。甚至有些崗位要查祖宗三代的,子孫後代都會受影響。這嚴重影響豈能無視,隨便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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