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一、王小二,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两年。平常有小偷小摸的习惯。2012年10月14日两人预谋,打算深夜去偷附近林场的木材,并准备好了绳子和其他盗窃工具。在行窃过程中,王小一负责放哨,王小二负责搬运木材。在搬运第二趟的时候,负责看守木材的赵明被惊醒,于是想出门阻止,但王小一搬来一根木棒,将门死死的顶住,使得赵明无法出门阻止,再加上屋子的窗户是用钢条焊接的,赵明无法从窗户出去制止。王小一也把电话线剪断,使赵明无法与其他人联系,只能眼睁睁的看著王小一等人把价值8000元的木材全部搬走。

这是模拟法庭的案子 我们是辩方 控方起诉抢劫罪..我们想辩盗窃罪...求问意见哈~


这位提问的:盗窃,秘密窃取的手段,贯穿本案中,秘密二字体现的如何?
上边大神们说的理论足够多。说盗窃的理由只能是「转化型抢劫要求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意思」,本案被害人只是被限制在狭窄空间,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的程度,没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关于「转化抢」的认定主客观条件,建议楼主百度搜索一下,一定要关注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上述几位解答者主要是从学术角度进行解释,而我想从辩论的角度,重新来分析这道题目。

首先,本题的辩点很明确,即:王小一实施的用木棒顶门与与切断电话线的行为应该如何去评判,是否达到了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再进行深刻的剖析,其实,这一道题主要考量控辩双方对「盗转抢」案件中暴力行为的理解。

在这里引用百度百科中一段文字(我记得没错的话,应该是出自张明楷的《刑法学》),在转化抢适用的客观条件中,如何理解「暴力」:

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还有一个关于「当场」的解读,但与本辩题没什么关系,在此省略)

其实,结合以上两点,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需要进行辩论,就要结合案情、法律以及相关的学理解释,对「暴力」进行合理的解读。

比如,我是控方,我指控其实抢劫罪,那我主要需要对以下两个情节进行著重解读,分别是:

①将门死死的顶住,使得赵明无法出门阻止

②把电话线剪断,使赵明无法与其他人联系

而解读的目标,便是要充分说明,在两个情节结合之下,已经达到了充分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标准。

而如果我是辩方,我辩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那我最主要的就是要说明上述两个情节,并没有危害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也非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事实上,本题在案例的设置上留给辩方不小的解读空间。曾经2012年的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中,辩论环节的题目与本题类似,但是将情节换为「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反锁在高速行驶的货车车厢中」,相比较之下,十佳公诉人比赛的这个案件情节解读相当困难。


抢劫,盗窃过程中使用控制手段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观点就是对受害人进行捆绑,犯罪行为转化为抢劫。
按照通说观点来看(司法考试的立场),属于抢劫罪。但不属于 @任国权法官所说的「抗拒抓捕」的转化犯。刑法中,「抗拒抓捕」实际上是使用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因此升级了「社会危害性」,从而被法律规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但关门、断开线路的行为无法被评价为上述的「使用暴力」。如果你仔细阅读刑法学教科书的话,应该可以看到,在对抢劫罪的介绍中,存在这种「囚禁式」抢劫的情形,关键在于可以使受害人无法反抗。典型的例子就是:在饭店快打烊时将老板锁在厨房,然后从容从前台拿走钱财。

不过如果是模拟法庭,需要从盗窃罪去辩护的话,我想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上著手,即犯罪开始时王小一、王小二是怀著盗窃的目的著手的,并无「抢劫」的故意。


我这边也有一个案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他并没有造成什么伤害,但是途中拿出腰间的水果刀晃了一下,控方转化为抢劫罪来起诉,我作为辩方,该如何将匕首大而化之?
盗窃转化抢劫案件
盗窃中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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