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一、王小二,高中畢業後在家待業兩年。平常有小偷小摸的習慣。2012年10月14日兩人預謀,打算深夜去偷附近林場的木材,並準備好了繩子和其他盜竊工具。在行竊過程中,王小一負責放哨,王小二負責搬運木材。在搬運第二趟的時候,負責看守木材的趙明被驚醒,於是想出門阻止,但王小一搬來一根木棒,將門死死的頂住,使得趙明無法出門阻止,再加上屋子的窗戶是用鋼條焊接的,趙明無法從窗戶出去制止。王小一也把電話線剪斷,使趙明無法與其他人聯繫,只能眼睜睜的看著王小一等人把價值8000元的木材全部搬走。

這是模擬法庭的案子 我們是辯方 控方起訴搶劫罪..我們想辯盜竊罪...求問意見哈~


這位提問的:盜竊,祕密竊取的手段,貫穿本案中,祕密二字體現的如何?
上邊大神們說的理論足夠多。說盜竊的理由只能是「轉化型搶劫要求暴力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意思」,本案被害人只是被限制在狹窄空間,被告人的暴力行為沒有達到足以壓制的程度,沒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關於「轉化搶」的認定主客觀條件,建議樓主百度搜索一下,一定要關注相關的司法解釋。而上述幾位解答者主要是從學術角度進行解釋,而我想從辯論的角度,重新來分析這道題目。

首先,本題的辯點很明確,即:王小一實施的用木棒頂門與與切斷電話線的行為應該如何去評判,是否達到了刑法第269條所規定的「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再進行深刻的剖析,其實,這一道題主要考量控辯雙方對「盜轉搶」案件中暴力行為的理解。

在這裡引用百度百科中一段文字(我記得沒錯的話,應該是出自張明楷的《刑法學》),在轉化搶適用的客觀條件中,如何理解「暴力」:

轉化型搶劫中的暴力應相當於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殺人、捆綁、傷害、禁閉、撞擊等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對財物的所有人、佔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即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的實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並不要求實際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為了擺脫抓捕,而推推撞撞,沒有直接故意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
(還有一個關於「當場」的解讀,但與本辯題沒什麼關係,在此省略)

其實,結合以上兩點,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需要進行辯論,就要結合案情、法律以及相關的學理解釋,對「暴力」進行合理的解讀。

比如,我是控方,我指控其實搶劫罪,那我主要需要對以下兩個情節進行著重解讀,分別是:

①將門死死的頂住,使得趙明無法出門阻止

②把電話線剪斷,使趙明無法與其他人聯繫

而解讀的目標,便是要充分說明,在兩個情節結合之下,已經達到了充分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標準。

而如果我是辯方,我辯犯罪嫌疑人涉嫌盜竊罪,那我最主要的就是要說明上述兩個情節,並沒有危害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也非完全壓制被害人的反抗。

事實上,本題在案例的設置上留給辯方不小的解讀空間。曾經2012年的全國十佳公訴人比賽中,辯論環節的題目與本題類似,但是將情節換為「被害人被犯罪嫌疑人反鎖在高速行駛的貨車車廂中」,相比較之下,十佳公訴人比賽的這個案件情節解讀相當困難。


搶劫,盜竊過程中使用控制手段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直觀點就是對受害人進行捆綁,犯罪行為轉化為搶劫。
按照通說觀點來看(司法考試的立場),屬於搶劫罪。但不屬於 @任國權法官所說的「抗拒抓捕」的轉化犯。刑法中,「抗拒抓捕」實際上是使用暴力的一種表現形式,也因此升級了「社會危害性」,從而被法律規定為轉化型搶劫罪;但關門、斷開線路的行為無法被評價為上述的「使用暴力」。如果你仔細閱讀刑法學教科書的話,應該可以看到,在對搶劫罪的介紹中,存在這種「囚禁式」搶劫的情形,關鍵在於可以使受害人無法反抗。典型的例子就是:在飯店快打烊時將老闆鎖在廚房,然後從容從前臺拿走錢財。

不過如果是模擬法庭,需要從盜竊罪去辯護的話,我想可以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上著手,即犯罪開始時王小一、王小二是懷著盜竊的目的著手的,並無「搶劫」的故意。


我這邊也有一個案子,就是犯罪嫌疑人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他並沒有造成什麼傷害,但是途中拿出腰間的水果刀晃了一下,控方轉化為搶劫罪來起訴,我作為辯方,該如何將匕首大而化之?
盜竊轉化搶劫案件
盜竊中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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