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坏人把翠花绑架了,坏人打算强奸了翠花然后灭口,翠花跟坏人说,只要你不杀我,我可以帮你干活,于是翠花协助坏人杀了些人,and then 翠花渐渐取得坏人信任后,逃出去了,并报了警,请问翠花有罪吗?改怎么判罪?


有,活下去是收益,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就是代价。获取收益,承担代价,就是这么简单。


故意杀人罪。为了活命自保而协助杀人是酌定从轻情节,但是大概率死刑。

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胁从犯。因为,「胁从犯」意指「胁迫」+「服从」,先有不法分子的胁迫行为,再有行为人服从于其意志,表现为主观上不愿意、客观上不积极。但是,本案行为人主动提出协助犯罪的意图,与胁从犯的规定相悖。


属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胁从犯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

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 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 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2、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3、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可能发生转化。

有些犯罪人参加共同犯罪虽然是被胁迫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也可能尝到了犯罪的甜头,而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取代了原先的主犯甚至首要分子。对于这种犯罪分一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 而实施的,就认定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实际的作用,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按主犯或者从犯处罚。

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的大小等情况决定。一般而言,胁从犯在受到损害生命权的威胁之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因为生命权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外最为重要的权利,这里的生命权包括胁从犯本人及其他人的生命权。


没罪,那个男子是间接正犯


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要具体分析,故意杀人罪可能性大;

动机和报警是情节,影响量刑,不影响罪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只是一般参与者,从轻减轻处罚,如果非常积极得参与杀人,一般不会减轻从轻。具体原因就是期待可能性和紧急避险理论


国内有这个案列,是几个犯罪人员把一个老板非法拘禁,然后抓了一个人来让他杀掉敲诈他,那个老板为了活命把抓来的人杀掉了。你可以邀请下老警察叔叔回答,说不定他们有印象


1,判什么要具体分析,

看客观参与程度与主观积极性。

例如是否参与共谋,是否仅实施不可能直接导致死亡或其他重叠因果关系的帮助等。即实施了伤害,还是实施了杀害行为,还是帮助到伤害,杀害的行为。

2,无论如何,主动提出来,只可能成立避险,行为人同意后,危险的现实紧迫具体性不符合要求。帮助行为即需要被评价。

3,主动提出参与犯罪,不是被胁迫工具。同样也不是胁从犯。


@罗翔 我帮你一下


没罪,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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